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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查〔2024〕1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温环平查〔2024〕1号

当事人姓名:毛其满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创办烂板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废水直排后门西侧的菜地,执法人员对排放菜地的废水积水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总铬90.3mg/L、铜4.06mg/L、锌1.67mg/L、镍48.7mg/L,属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封决定内容:决定查封当事人烂板加工场的两台干燥箱、一台脉冲电镀机。

查封期限: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2月2日

查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查封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