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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查〔2023〕3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温环平查〔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环锦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中飘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工业园区经二路5号的温州环锦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废水集水池回流泵管道口有废水溢出,流至附近农田的水沟内,执法人员在溢出口、水沟内、水沟入河口附近,取水样三份,对水污染物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进行检测,溢出口水质呈灰色浑浊、水沟内水质呈灰色浑浊、水沟入河口水质呈黑色混浊。经平阳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平阳县环境监测站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平阳环监(2023)监字第179号,数据为:溢出口化学需氧量2610mg/L,氨氮9.08mg/L,总氮27.1mg/L;水沟内化学需氧量2650mg/L,氨氮13.8mg/L,总氮32.6mg/L;水沟入河口化学需氧量2470mg/L,氨氮17.2mg/L,总氮26.6mg/L。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参照执行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氨氮限值:35mg/L、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总氮限值:70mg/L、化学需氧量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限值:5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限值,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封内容:对你公司的废水集水池进行原地查封,原地保存于你公司厂界东侧废水预处理设施旁。

查封的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出查封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查封的日期: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