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温州吉峰包装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6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吉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改正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产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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