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责改〔2024〕2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磊丰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信访投诉(信访件编号WZ01DH2023120800465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临港工业小区1号路B06(车间一)的温州磊丰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正常生产,我局委托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布点监测。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12054号),报告显示你公司1#厂界南侧噪声测量值修正结果为60dB(A),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夜间3类标准限值,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后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