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责改〔2024〕1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01号

当事人名称:平阳县雅发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信访投诉(信访编号:WZ01DH20231207003692),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平阳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C区33幢的平阳县雅发彩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塑料包装印刷生产,配套建设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配套建设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委托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进行监测。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温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2023H12044号),报告显示该公司印刷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臭气判定浓度为2290,超出标准限值0.145倍,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131.0mg/m3,超出标准限值0.09倍,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