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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函


谢作跑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落实对上规模家禽养殖合作社自产自销型家禽屠宰场审批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关于落实规模家禽养殖合作社屠宰场审批的建议,对我县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活禽屠宰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2010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同时废止。家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参照《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执行,设立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屠宰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活禽屠宰,帮助主体全面提升,尽早达到活禽集中屠宰和“杀白”上市的各项标准与要求,在2022年,我局已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申请对平阳县佳茂屠宰有限公司开展家禽屠宰场现场预审。下一步计划对接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家禽屠宰场审批事宜,按照省市要求,积极协助有审批需求的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最后,感谢您对畜禽屠宰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陈先允,联系电话:63700086,15868005803。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9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2份),农经工委(1份),鳌江镇人大主席团(1份)、县政府办公室(1份)。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