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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实施。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关于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三资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股东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村集体资金专户。 (四)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五)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六)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七)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八)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九)因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需要举债的,必须制定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并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举债额度 20 万元(含)以上的或当年举债总额超过 50 万元的,还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3.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2.乡(镇)三资中心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 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2000元以内原则上由社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2000-5000元由村党组织书记、融合发展中心主任和社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审联签;5000-20000元以内由社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联审联签。20000元及以上经费使用和支出,还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党组织书记、融合发展中心主任和社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审联签。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终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要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村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三)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四)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五)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七、资产清查制度 (一)每年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清查方法: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5、依规依法管控化解债务风险,做到存量债务逐步化解。 (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一)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四)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五)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九、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三)验证确认。 十、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一)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三)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四)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五)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分大额工程和小额工程项目。 小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60 万元人民 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 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相对应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金额以上的都称为村级大额建设工程项目。 村级大额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可采用组织竞价、随机抽取、询价、直接确定等方式。一般性技术比较简单的小额村级项目,可由村集体自行实施。 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小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程序依照《平阳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办法》(平资管办〔2014〕19 号)执行。 十一、资源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账,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荒山、荒地、水面等。 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十三、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村民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怀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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