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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6/2024-1435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强县办〔2024〕67 号
其他信息

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工作指引


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工作指引

平强县办〔2024〕67 号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确保将有限土地资源向"发展前景好、产值增长快、亩均效益高"优质项目集聚的基础上,能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特制定出台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工作指引。

一、项目推进要求

1.做好供需保障。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积极做好“项目等”的谋划及“地等项目”的政策处理。按照“数据得地”的要求,及时提交成熟项目至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县办)进行准入报备。加大工业用地供需保障,确保成熟项目及时匹配保障地块。(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强县办)

2.加强前期谋划。项目总体规划及设计方案、勘探、施工图设计等原则上要提前谋划开展。项目总体规划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完成初稿后,凭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提前提交相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施工图审核(县住建局)。县相关部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 个工作日,对于驳回重新提交的相关事项给予优先审核。交地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提交县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等。(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3.加快项目进度。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要确保工业地块净地出让,新供地项目严格落实“333”制度:即准入后 3 个月内供地、交地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竣工后 3 个月内投产。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要及时督促项目开竣工及达产,对于超 3个月未开工、逾期 1 年未达产项目将按个数给予相应考绩扣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4.允许桩机先行。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为企业先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证,支持企业桩机先行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促进流程简化。新供地工业项目约定容积率突破控规的,直接按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执行,不再经“空间换地”流程。(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二、项目履约要求

       1.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原则上约定交地之日起 90 天内动工。工业用地项目开竣工、达产约定时间不得延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应没收保函。受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 3 个月内开工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达产验收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月(开工延期项目应没收开工保函并同时补交相应保函用于验收,特殊情况不予没收保函的则需上报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历史供地项目至今未开工的,从本工作指引发文之日起 3 个月内要实现开工,逾期并违约的项目应没收履约保函,按“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2.促进项目达产履约。属地乡镇(开发区)要做好标准地以来项目达产工作,履行合同职责,对于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达产项目,在没收保函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由企业予以整改;如经整改后仍未达产或未申请达产验收的,整改期后 3 个月内,将达产验收结果向发改部门(信用办)函告,列入信用档案。未按约定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未在约定时间内通过达产验收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置,并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给予降档,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 D 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3.做好合同签订备案。属地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工作流程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对项目准入、土地供应、履约监管、用地退出、监督执法等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土地挂牌前,属地政府及管委会要与企业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报强县办备案;土地出让后,资规部门及时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确认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强县办备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县强县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相关举措。属地产业平台(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政企沟通,加快优质企业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切实提升亲清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二)强化要素保障。一是要根据年度工业用地保障工作情况,做好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数据得地”项目等的用地总量和比例安排,有效保障各类项目的用地需求。二是要确保新供应工业用地严格实行标准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原则上为 3 个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三)强化进度督导。属地政府及管委会要根据年度供地计划时间节点,加快落实项目,推进已准入未供地、已供地未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建设。县强县办定期发布督查通报,涉及违约的项目,属地政府及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强化“双合同”刚性履约监管,在通报发布后 5 工作日内提供处置方案,并在 1 个月内完成没收保函、上缴违约金、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处置工作,处置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强县办备案,特殊情况要报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审议。(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县强县办)

       (四)强化比拼奖惩。对工作推进速度快、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属地政府开展警示约谈。被上级通报督查的,进行考绩扣分。(责任单位: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经信局、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文件如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订。

平阳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