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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基层动物防疫政府购服务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平阳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发〔2019〕176号)规定,我县实行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服务经费由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担50%。结合各有关乡镇本年度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和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纪要〔2024〕8号),现将由县财政承担的2024年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费142.1708万元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 该资金在动物防检疫及无害化处理专项列支,其中88.3672万资金来源为《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5号),53.8036万元资金来源为县本级年初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为“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部门支出经济分类为“302990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附件:平阳县2024年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费(县承担部分)拨付表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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