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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经第五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4年6月2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平阳县教育局核准、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平阳县实验中学创建于2004年6月,由原昆阳镇第一中学和育才中学合并而成,是平阳县教育局直属的公立初中。2006年8月,学校迁入现址——平阳中学旧址。学校先后修缮教学楼、科学馆、图书馆、国学馆、塑胶田径场、篮球场和迁建食宿大楼。 学校秉承“为学生的一生奠基、对家长的重托负责”的办学宗旨和“敦行厚德、励志博学”的校训,积极构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学宫课程体系,努力探索五育融合的学校育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曾荣获浙江省现代化学校(2020年首批通过)、温州市德育示范校、温州市课改样板校、平阳县教学质量综合奖和教学常规管理优秀奖、平阳县中小学校发展性评价优秀等第一名等80多项荣誉。学校将积极践行基于办学理念形成的“润泽教育”思想,让每一个生命在学宫文化润泽中健康成长,共同建设一个教学共长、师生共行的学校生态圈,致力于打造“师生幸福、人民满意的省市一流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新课标理念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平阳县实验中学,英文表述为PingYang Experiment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昆鳌路407号,邮政编码为325400。 第三条 学校由平阳县教育局举办,经中共平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段适龄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3个年级4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0人。具体执行平阳县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为学生的一生奠基,对家长的重托负责”。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学生向往,家长赞许,教师幸福,人民满意的省、市一流的优质名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为“全面与个性兼融,学生与教师并进”。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敦行、厚德、励志、博学;学校的教风为“敬业、勤业、精业”;学校的学风为“肯学、会学、乐学”;学校的校风为“勤奋、活泼、和谐”。 第九条 学校的校标为(如右图) 标志整体为实验的“实”字,将学宫楼、泮池(银杏叶)、升起的朝阳奇妙的融入其中,突出学校的专属性。同时,寓意平阳县实验中学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校旗:红色2号旗子,上面有黄色行书字体“平阳县实验中学”。 校徽:本校学生佩戴的校徽由校牌和校讯通两部分组成。校牌上有校标图案、学生本人照片、姓名及校牌号;校讯通里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电话号码,有到离校通知和与家长通话之功能。 纪念日:2004年8月20日 校歌:《和凤凰一起飞翔》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具体研究落实事关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学生德育、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党建带团建队建、统战工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与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突出党组织领导地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中小学校完成学校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二)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党组织书记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班长”,要履行好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向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安保处、信息技术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做好人事政工、协调科室、来客来访接待等工作。 教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组织实施学校教学工作,制定学生作息时间表和课程表,做好课务、考务、招生、编班、学籍管理、减负等工作。 政教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负责班主任工作培训。 教科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总 结、课程改革等文件,组织实施学校教研、科研工作,领导教研组、备课组开展工作,负责教师培训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后勤、财务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做好学校后勤保障、学校财务工作,负责学校基建维修、设备添置、财产管理等工作。 安保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及卫生保健工作。 信息技术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网络管理、校园网站建设、学校电脑维护、信息安全等工作。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化、自主化的德育管理。 (一)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二)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三)学校加强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强调认识自我、他人和社会的生命教育,开展全球视野下的规则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尽到相应义务,担当相应责任,提升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班级建设,发挥班委会及班委的核心作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班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学校积极开展活力班集体创建,以“文明班级”评选活动为主线,打造一批管理科学,班风纯正,学风浓郁,绩效骄人,深受学生及家长喜爱和信赖的“活力班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学生申报-注册登记-活动审批-教师指导-问题整改-核准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一)大力加强社团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学校设立科学、艺术、体育、劳动技术、调查探究等多类社团,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雅的生活情趣,提高学生动手实践、科学探究、团结协作、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课程意识,将社团建设和校本课程实施有机结合。 (三)学校逐步完善社团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升学生校园生活质量,繁荣校园文化生活。 (四)学校重视校内外各种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引进来、走出去”并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宫新六艺”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标准(2022版)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严格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活动总量、课外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加强教辅资料的征订和使用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尽快完成各学科资料库的建设。各教研组继续向社会全面开放课堂教学,起到教学示范作用。积极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跟踪、辅导与转化工作。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继续抓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提高师生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教学活动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统一,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与引导者。学生是课堂的主人,教学活动必须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学生思考;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学生学习应当是一个生动活泼的、主动的和富有个性的过程,除接受学习外,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也是学习的重要方式,积极打造“轻负高效”的“绿色课堂”。把教学过程纳入评价的视野,评价要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认知评价和情感态度评价相结合、注意评价内容的综合性、注意评价方式的多样性、注意评价对象的差异性、注意评价结果的激励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建立心理咨询室和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让教师和学生了解心理健康教育,形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全体教师和学生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人格的健全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艺术、科学等教育建设。加强领导,完善学校艺术、科学等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视学生艺术和科学素养的熏陶,规范组织“四节”活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引导校园文化向健康高雅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进程,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和数字化管理,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服务于课堂教学。加强对教师信息素养的培训,要求教师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加大课堂教学密度,提高课堂效益;通过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向学生普及信息技术知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和校园文化生活;继续完善学校计算机分布和配置,逐步推行校园办公自动化;要利用钉钉、希沃、云阅卷、学校智评系统等数字化平台,在学生习惯培养和教师管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教学、科研、管理、生活提供一个开放、协同的数字化环境,为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通过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全额拨款。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3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 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平阳县教育局核准、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平阳县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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