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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33/2024-143983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综法办〔2024〕18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常态化治理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目标

实现出土工地电子转移联单实现100%全面覆盖,清运信息准确,运输过程规范。

二、管理要求

1.建筑垃圾类型、数量应准确录入电子转移联单,实际处置方式及去向应与水土保持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相一致,对于处置方式、处置地点与水保方案不一致的需及时变更水保方案。

2.通过审批或者备案进行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的均应覆盖电子转移联单。

3.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隶属于在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的运输企业、安装符合平台要求的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

三、运输车辆管理

1.已在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的车辆:安装符合平台要求的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相关设备可以正常工作,所属运输公司安全员、主要负责人需具备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管理合格证明。

2.未在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的车辆需在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满足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

3.车辆进入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归属于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的企业管理;

2)安装符合平台要求的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

4.车辆进入省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备案资料:

1)所属企业出具车辆转入登记表(详见附件);

2)车辆前、侧、后照片;

3)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4)车辆权属证明复印件;

5)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后场管理

1.作为消纳后场的场地应当具备明确的管理主体,后场为建设用地的,该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可以作为管理主体;

2.已立项的农田修复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担任主体;

3.未立项农田修复项目可由村集体担任主体。

五、电子转移联单检查重点

1.检查辖区内承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转移运输任务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是否全部纳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监管,并具备相关合法手续。

2.检查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是否关联相关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且实际运输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具体车辆号等,是否与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一致。

3.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核定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既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途中是否按规定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

5.检查是否存在实际运输时间与理论运输所需时间严重背离的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6.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否全部纳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监管,并具备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内正确标绘电子围栏。

7.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否接收无电子转移联单的建筑垃圾;是否接收电子转移联单产生联或运输联信息不明不完整的建筑垃圾;是否接收实际入场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电子转移联单产生联情况严重背离的建筑垃圾;是否按规定填写电子转移联单接收联信息。

8.检查使用电子围栏技术以及车辆称重、号牌识别等物联网设备自动接收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相关数据传输是否正常,数据是否正确,特别是前期作为资源化利用场所,后期出土的工地。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