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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43974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1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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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水头至鳌江段工程、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腾蛟至水头段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水头至鳌江段、腾蛟至水头段两个工程建设,需对两个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其中S218水头至鳌江段共涉及鳌江镇15个行政村(白水村、包岙内村、东垟村、方家村、凤里村、联南村、龙山村、七星村、前进村、清桥村、山碧村、凤桥村、书阁村、塘村村、元平村),水头镇2个行政村(永乐村、中元村);S218腾蛟至水头段工程共涉及水头镇3个行政村(新安村、新鹤村、秀溪村),腾蛟镇6个行政村(北溪村、岱山村、凤巢村、腾北村、溪头街村、大溪边社区)。为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水头至鳌江段工程、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腾蛟至水头段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3〕190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和《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的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水头至鳌江段工程、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腾蛟至水头段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影响)和安置房建设所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主体: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业务主管部门,鳌江镇人民政府、水头镇人民政府、腾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水头至鳌江段工程、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平阳腾蛟至水头段工程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补偿资金由业主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解读人:平阳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温正栋,电话:0577-6372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