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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运中心、各行政执法队: 为适应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省道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23〕60号)等文件要求,现印发《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2.公路养护日常巡查记录表 3.公路养护经常检查记录表 4.桥梁汛前检查记录表 5.隧道汛前检查记录表 6.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 7.公路小修任务联系单 8.公路小修任务回复单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阳县国省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省道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2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阳县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国省道公路的运行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 我局具体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管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全县国省道公路养护规划、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国省道公路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全县国省道公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普通国道公路养护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国省道公路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第六条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国省道公路养护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3.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筹措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县级配套资金、普通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5.编制、上报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建议规划、养护工 程项目库。 6.负责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7.每月定期统计各辖区中队、第三方养护单位上报的派单量及不在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派单量,并审核上报的月包干内容是否达标,完成梳理后对月计量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县各交通运输执法中队具体承担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各辖区内国省道公路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应急检查工作,落实好各项检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频率,保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及时做好相关内业台账。 2.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工程与公路养护现场安全标志、设施规范设置的检查与监督。 4.负责督导第三方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各中队在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第三方养护单位派发《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同时也要做好第三方养护单位上报《公路小修任务联系单》后的派单,现场验收以及后续派单内容审核等工作。 5.每月定期统计上报派单量,对派单内容修复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做好辖区内内业台账整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第八条 国省道公路的日常巡查内容为: 1.日常巡查应包括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日间巡查:路基、路面、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整洁、使用正常,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病害、缺损及其他异常情况,路侧是否存在遮挡标志和安全视距的植物和设施等。 夜间巡查:标志、标线和轮标等的夜间视认性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照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工作正常: 2.国省道公路的日间巡查频率为1次/d,夜间巡查频率为1次/月。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应增加日常巡查的频率。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可与路段日常巡查一起进行; 3.日常巡查可以乘车目测和人工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为主,并应做巡检记录,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4.日常巡査中,发现路面有妨碍通行的障碍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视情况予以清除或报告,并做好记录。记录方式可以文字记录为主,并配合照相或摄像手段辅助。 第九条 国省道公路的经常检查内容为: 1.经常检查内容应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否存在病害及隐患,使用功能是否正常,以及既有病害的发展情况等。 2.国省道公路的经常检查频率为1次/月。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应增加经常检查的频率。桥梁隧道经常检查可与路段经常检查一起进行。 3.经常检查应抵近检查。发现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现场对其类型和范围等进行判定并记录;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较严重时应做专项检查,进一步判明病害程度及成因,并根据检查及评定结论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十条 国省道公路的应急检查内容为: 应急检查应对公路受损范围、基础设施损毁类型和成都、路段及路网通行条件等进行检查,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公路小修任务派发流程第十一条 国省道日常巡查采用双巡查机制,包括各辖区中队巡查和第三方养护单位巡查,各辖区中队和第三方养护单位均应履行日常巡查职责。 第十二条 各辖区中队巡查发现问题的,中队巡查人员要将问题类型、问题情况及时反馈给内业人员,由中队内业人员草拟《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经中队负责人确认后派发给第三方养护单位内业人员。 第十三条 第三方养护单位内业人员收到《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后,及时安排养护人员开展工作任务,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任务后,将《公路小修任务回复单》反馈至中队内业人员。 第十四条 中队内业人员收到《公路小修任务回复单》后及时录入掌上巡查系统,由中队负责人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再按照要求每月进行统计上报。验收不合格的,向第三方养护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后进行返工。 第十五条 第三方养护单位巡查发现问题的,第三方养护单位内业人员草拟《公路小修任务联系单》,经辖区中队负责人确认并派发《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后,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流程开展小修任务。 第十六条 《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派发的任务仅限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未包含在任务清单内的项目应由各辖区中队、第三方养护单位第一时间汇总至养护科,由养护科统一下派任务单。 超过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任务项目不属于未包含项目,各辖区中队有权直接派发。新增子项单价经第三方审核后,给予支付。 第五章 安全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各执法中队应参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应加强养护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养护理念,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加强养护施工机具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作业。养护施工车辆、机具应按规定维修保养,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进行养护巡查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服装(帽)。 第二十条 公路日常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5110-20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公路养护日常巡查记录表
附件3 公路养护经常检查记录表
附件4 桥梁汛前巡查记录表
附件5 隧道汛前巡查记录表
附件6 公路小修任务派发单
附件7 公路小修任务联系单
附件8 公路小修任务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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