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阳镇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骆安之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昆政发〔2024〕47号
镇属各有关科室:
骆安之,女,身份证号:3**************4,2017年12月参加工作,系平阳县昆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因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28条,经研究,同意昆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骆安之同志解除聘用合同。
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