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平昆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30号)
郑健、万晓缨:
由我单位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你(单位)不接听电话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昆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30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