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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全县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测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豆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13个大类182批次,经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176批次,合格率96.70%。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曙东菜市场(杨守满)销售的猪前腿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2、平阳县相真水果店销售的螺丝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3、平阳县昌远水果店销售的蜜橘,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4、平阳县落马饭庄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5、平阳县相真水果店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6、平阳县万全镇郑三村农贸市场周享仁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有杀菌作用,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和细菌抗药性。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联苯菊酯:联苯菊酯是70-8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拟除虫菊类农用杀虫剂品种之一,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本品具有击倒作用强、广谱、高效、快速、长残效等特点,以触杀作用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可用于防治棉铃虫、红铃虫、茶尺蠖、茶毛虫、苹果或山楂红蜘蛛、桃小食心虫、菜蚜、菜青虫、菜小蛾、柑橘潜叶蛾等。农产品中过量的联苯菊酯可能会刺激胃肠道黏膜,导致腹痛、腹泻、水肿等症状发生。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拌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胡萝卜中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阿维菌素:是由放线菌产生的一组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为淡黄色至白色结晶粉末,无味,是一种杀虫、杀螨剂,广泛用于蔬菜、果树、棉花等农作物上,也可作为兽药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阿维菌素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毒死蜱: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五氯酚酸钠:五氯酚酸钠属于杀虫除草剂,也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已被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五氯酚酸钠在黑鱼中不得检出。黑鱼中五氯酚酸钠检出可能是养殖过程中养殖户违规使用禁用的药物。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导致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引起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皮肤接触可致接触性皮炎,严重者体温高达40℃以上,甚至致死,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合格名单.xlsx 附件2:不合格名单.xlsx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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