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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21/2024-14459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民〔2024〕222号 统一编号 -
其他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民〔2024〕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大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精准救助要求,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切实兜全、兜实、兜牢保障底线,特制定《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落实。

附件:222附件: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审核表.docx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

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切实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出发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延伸基层服务功能,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急难性救助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事一议”非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必需程序,当发现困难群众家庭情况复杂或有重病(按申请前6个月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对象确定)重残等特殊情况,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有效避免发生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不得滥用“一事一议”程序,严禁出现“政策保、关系保和人情保”等不良行为。

三、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户籍人口和持有本县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二)适用条件。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

1.未成年人或在校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成年人(不含研究生教育),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查找不到或实际无能力履行监护抚养义务,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2.重病、重残对象,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但实际未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扶养义务,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或单独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3.单身未婚的成年人因脑卒中(中风)导致生活活动能力和认知能力达到重度失能[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浙民养〔2022〕82号)有关规定执行],或患侏儒症、骨软化症等疾病无法正常劳作,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但临时救助金额已达上限,要求进行二次临时救助的,一个家庭全年人均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倍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70%。

5.城乡老年人早年拥有婚姻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多年来独自生活且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没有联系,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6.城乡老年人与其继子、嗣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或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7.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审核确认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群众意见较大或其他复杂特殊情况申请社会救助的。

四、一事一议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问题需进行“一事一议”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填写《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详细写明困难情形,并提供申请人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结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认定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和专题会议认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同级(派驻)纪委备案。

认定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即时进入社会救助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一事一议”及调查核实结果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作出初审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社会救助资格作出认定。

(四)跟踪管理。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到期后,困难情形未解除的,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注销。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部门强化政治责任、履职尽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通过“一事一议”,确保我县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建设,做到事事依制度、按流程,避免监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做到科学有效地监管,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通过痕迹化管理确保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正当权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月9日起施行,原《平阳县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平民〔2020〕207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对相关条款做动态调整,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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