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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4〕8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平阳县明傢木门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水亭前爿高翔电子西侧A02的平阳县明傢木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木门、柜门、木制品制造,喷漆车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喷漆车间未密闭,水喷淋塔内水泵损坏,致使水喷淋塔未能正常运行,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逸散厂区内,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