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温环平解查〔2024〕1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

毛其满:

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30326xxxxxxxxxx18

家庭住址:平阳县麻步镇盖竹村盖竹2区18号

地址:平阳县萧江镇法雨寺边

2024年1月4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阳县萧江镇法雨寺边的毛其满烂板加工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创办烂板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废水直排后门西侧的菜地,执法人员对排放菜地的废水积水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总铬90.3mg/L、铜4.06mg/L、锌1.67mg/L、镍48.7mg/L,属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场的1台脉冲电镀机、2个干燥箱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保存于平阳县萧江镇法雨寺边毛其满烂板加工场内。2024年2月2日毛其满向我局提交报告申请解除查封,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毛其满烂板加工场已经停止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解除查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