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我县“三老”人员及社救定期补助对象基本生活,经研究,同意发放2024年2月份“三老”人员及社救定期补助资金,发放人数及资金如下: 1、 2月份40%精减职工补助每人每月1950元,全县共6人,共计11700元; 2、 2月份精减职工补助每人每月1740元,全县共24人,补发1人,共计45240元; 3、 2月份知青对象补助每人每月920元,全县共22人,共计20240元; 4、 2月份支宁人员补助每人每月325元,全县共158人,计51350元;调整支宁返温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全县共160人,补发每人628元,计100480元,共计151830元; 5、2月份老党员补助每人每月910元,全县共16人,计14560元;老游击、老交通每人每月820元,全县共24人,计19680元,共计34240元; 以上资金共计263250元,所需资金从“社救对象定期补助”专项中列支(从浙财社〔2023〕108号文件支出229360元,从浙财社〔2023〕102号文件支出33890元),功能分类“208250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部门经济分类“30306-救济费”。资金经“一键达”审批后,由平阳县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将上述经费发放到补助对象市民卡账户。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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