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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平责改〔2024〕10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中帆喷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5日. 我局执法人员赵寅、陈云对温州中帆喷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塑料制品喷涂加工生产,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屋顶1#排气筒、2#排气筒各设一个废气采样口,经现场测量1#排气筒废气采样口与上游弯头的距离是排气筒垂直管道直径的1.14倍,2#排气筒废气采样口与上游弯头的距离是排气筒垂直管道直径的1.25倍,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