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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平阳县2023年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平民〔2024〕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平阳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县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制定如下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执法人员

平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及民政局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查第三方机构人员。

三、检查事项

(一)建筑安全

(二)消防安全

(三)食品药品安全

(四)特种设备安全

(五)卫生健康管理

(六)日常服务管理

四、全年任务和目标

(一)专项检查。联合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

(二)日常检查。

1.重点做好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

2.重点做好建筑、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等日常管理及应急演练的检查。

3.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

4.重点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的检查。

5.重点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及运营管理的检查。

日常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季度要做到机构全覆盖(由第三方安全生产检查机构具体落实)。民政局养老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开展不定期抽查行动。

五、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根据“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要求,通过线上抽样线下检查并通过系统提交检查结果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通过执法人员随机抽样现场检查字面记录留档的方式进行。

六、检查人员的权力行为

(一)查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行政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表,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

(二)采取现场检查、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应当表明身份。检查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应当回避。

(三)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归档保存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资料,确保检查留痕和可回溯。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以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

平阳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