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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雁镇人民政府反馈意见,现对《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补偿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并将修改内容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传真:0577-6388903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pycqb@qq.com)。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3日
修改内容一 原文件内容: 十七、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验收的,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腾空验收的,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占地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修改后内容: 十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附件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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