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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5/2024-139993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平阳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陈余)

陈余(身份证号:330382********178X):

你于2020年11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计2个月,2021年1月到期终止,实际领取待遇2个月;于2021年3月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共计6个月,2021年4月因重新就业终止发放,实际领取待遇1个月。经调查核实,你已于2020年11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就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899.4元,其中失业保险金2656元、失业补助金399元、失业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844.4元。

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3899.4元退回指定账户(户名: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失业保障基金支出专户;账号:1203283209049735215;开户行:工行昆阳支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平人社理字〔2024〕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立珠 许毛 ,联系电话:0577-59885163

联系地址:平阳昆阳镇吉祥路108号人力社保大楼404办公室。

平阳县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