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函〔2024〕7号 杨俊龙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培育社会企业推动平阳县振兴共同富裕的建议》(人大建议111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社会企业是完善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在应对社会、经济和环境挑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培育包容性增长,增进社会融合,凝聚本地社会资本,支持公众参与和传递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创新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众福利,助力共同富裕。”的建议,我局完全赞成。现就社会企业工作如何发展向您汇报一下我局的思路及想法。 一、各地区社会企业推进情况 从立法支持方面来看,目前北京市、安徽省、成都市等地区已率先出台社会企业相关政策。2022年5月5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30日安徽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七部门联合出台印发了《安徽省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为本地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了依据保障。 从实施层级和评审认定来看,北京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社会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召集,办公室设在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等各部门密切配合,负责社会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行业监管;安徽省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企业认定培育工作;成都市则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建立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制度。 社会企业这类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尚属创新理念方式,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各省市也尚处在试点推进阶段,对如何形成各部门培育、认证、监督、管理闭环,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我县在推进社会企业方面现状及问题 (一)现行的政策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做好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而社会企业这类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企业类型创新理念方式,国内理论界目前尚未就其作明确的定义,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作支撑,浙江省也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支持。 (二)从部分地区已出台的政策实施来看,一般为省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成立领导组织统筹推进;联合出台社会企业发展相关文件、办法作依据支撑,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搭建具体实施框架,完善孵化培育机制,建立孵化基地;试点县市区率先实施;总结试点经验铺开推广。 (三)我局已主动对接省市级民政部门,向上反馈地方企业对社会企业培育这类创新理念方式的关注及需求,表明我县对社会企业培育工作的积极态度。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按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企业发展相关工作,为我县社会企业健康、有序、更快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最后,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温建光,联系电话:63711031,1*******3 平阳县民政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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