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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平阳县鑫昌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经营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在《平阳县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清理公告,责令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涉税事项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予以纠正。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该批企业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以信函方式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上述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营连续两年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3739021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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