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补贴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平阳县内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申报确认期,业务办结时限为22个工作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尽快在审核时限内办理年审申报,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在首页搜索栏输入“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县残联办理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提供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浙江省用人单位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证明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帐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平阳县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3)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8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平阳县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3)年度》(附件4)。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结果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暂免征收残保金。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1.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内,已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时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平残联[2021]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执行。 2.申请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请于8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事项 1.残疾人,是指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按要求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地的残联劳服机构提供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备案,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不予认定。 5.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为2024年9月。 6.用人单位必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7.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同平阳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