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2024〕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同意发放2024年6月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经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与补助资金 6月份全县共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96人,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163008元,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费71208元,补发平阳县昆阳镇2023年2月、12月集中供养经费108826元;总发放供养经费343042元。该资金从当年预算县级指标“特困供养人员资金”专项中列支,款列“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是“30306救济费”。该项资金按附表拨付方式予以拨付。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请根据《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养〔2023〕69号)文件要求,应定期(原则上每半年)对特困供养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经费应单独记、单独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不得与其他经费混账管理,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