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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民〔 2024〕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相关文件规定,现调整2024年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根据《2023年平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我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4227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测算为:44227元×50%÷12≈1843元,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9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43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6号)文件,从2024年1月1日起,平阳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调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1472元调整至1608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736元调整至804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368元调整至每人每月402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184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1元。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736元调整至804元,中度丧失生活自理从每人每月368元调整至402元,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184元调整至201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从每人每月92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1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新标准、照料护理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