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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4〕40号 南雁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阳县征地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3〕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改造范围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单位,南雁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四、征地补偿范围确定公布后,红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抢种、补种青苗,搭建构筑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及补偿结果,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六、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除外的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具体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文件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22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时已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平阳县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补充规定文件执行。 九、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十、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但文件中的第四条中的有关奖励按本方案的第十七条执行,第五条“购房补助”不予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和室内装饰装修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房票安置。 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面积选择套型后,经南雁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执行。 十三、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现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补偿方案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六、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在南雁镇笠湖村地块内。安置地块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规划确定,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划拨。安置房为多层住宅,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予以奖励。 十八、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处置工作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附件2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注: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本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附件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青苗补偿
说明: 1.部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2.上述未涉及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如:填方、桥梁等)和青苗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评估报告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盖章后生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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