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凯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申报的《关于请求审批〈浙江大凯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性能太阳能光热发电真空集热管智能制造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及委托浙江和人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写的《浙江大凯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性能太阳能光热发电真空集热管智能制造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为2404-330326-04-01-3078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钱仓东江工业区C01-1地块,北贴邻104国道,东、南面为规划五号路,其中南面相邻鳌江,西边为规划四号路及其它企业建设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66651平方米,均为永久占地,无临时占地。本工程于2024年3月开工,计划于2025年12月完工,施工总工期22个月。工程概算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000万元。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合计11.23万m3。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0.87万m3(含一般土方0.37万m3,碎石0.50万m3)。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10.36万m3(含表土0.17万m3,一般土方8.95万m3,碎石1.24万m3)。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9.49万m3(其中表土0.17万m3,一般土方8.58万m3,碎石0.74万m3),来源于平阳县万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商购。工程土石方无余方。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结论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263.79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219.06t。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总计66651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浙江大凯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6,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0,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5%。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Ⅰ区:工程措施:雨水管网√,绿化覆土√;植物措施:绿化工程√,下凹式绿地√;临时措施:洗车平台√,地面排水沟,二级沉沙池√,临时沉砂池,管线开挖土方临时防护。Ⅱ区:工程措施:场地平整;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彩条布遮盖、临时沉砂池。(注: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392.05208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78.19208万元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元/m2(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计列。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3320.8元。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平阳县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8109683。(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告监测成果。(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七)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6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