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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平阳县山门镇中心卫生院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意见的批复


平阳县山门镇中心卫生院:

你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等材料已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3〕4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阳县山门镇中心卫生院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编号:BG-GAYF24215133,以下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进行了审核。该项目涉及你院拟新增1台DR机,并新建相应机房。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危害性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并已经专家审查。我局同意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意见。

请你院认真研究上述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措施及建议予以整改落实。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经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此复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