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昆政发〔2024〕44号
镇属各科室、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昆阳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阳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
昆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昆阳镇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阳镇领导班子及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及镇辖区各企业配备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防惩并举、注重预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推进统计信用建设,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健全昆阳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形成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第六条 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昆阳镇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二)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昆阳镇范围内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三)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事项,依法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昆阳镇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提交上级统计执法部门。 (四)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七条 昆阳镇统计机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定期汇报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第八条 昆阳镇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三)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四)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梳理汇总报告镇分管领导并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要把统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工作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统计机构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三)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四)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五)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六)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阳镇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