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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95/2024-14520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24-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服〔2024〕5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专班〈关于印发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营商专发〔2024〕1号),《省发改省改革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破梗阻·优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局市委改革办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政服〔2024〕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中共平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精神,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数字赋能和制度建设、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并重,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持续深化“一个机构统筹、一张清单瘦身、一网超市任选、一套流程规范、一个代码严管”涉批中介服务改革,推进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破解行政审批中心服务事项清理不彻底、中介服务不规范、市场发育不完全等问题,促进全县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为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系行政审批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本次改革将重点整治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各种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借助政府职能变相乱收费等问题。

(三)遵循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十个不得”:

1.不得设定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3.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4.不得违法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5.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违法强制委托中介服务。

6.不得以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

7.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

8.不得将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为市场主体承担。

9.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0.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改革,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应减尽减,保留20项以内;

2.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入驻率100%;

3.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费用下降30%以上;

4.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用时下降30%以上;

5.除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外,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交易率100%;

6.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规范,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

1.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等。(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带*号为牵头部门,下同)

2.凡是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但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行为进行重点清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3.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4.动态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库,及时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置、全量入库、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打破行业垄断,构建规范有序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5.本地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彻底脱钩改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不得存在利益关联,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有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等行为。对发现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县委编办、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6.各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7.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8.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要求申请人承担。重点清理是否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收费行为,打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良性竞争格局

9.加强收费监管。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治,查处行政审批机关转嫁中介服务费用,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研究解决中介服务机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10.对由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以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不得转嫁行政审批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费用为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合理定价,遵守公平公开、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服务,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2.严禁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严禁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中介服务重新收费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管合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1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在本地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相关信息;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广和使用“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涉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客户评价,提高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按照“标准明晰、科学规范”的原则,大力精简成果报告,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制定各类中介成果报告编制标准及审查要点,在中介平台予以公布,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100%。(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5.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重点对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中介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6.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及应用,对中介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立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不断提升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优化服务方式,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17.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各类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支持和培育多资质综合性机构或中介联合体,推行中介“一条龙”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8.凡是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中介项目(包括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引导通过“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或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相关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执行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9.对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升级软件模块,通过要素比对等技术手段对涉嫌挂靠的中介机构进行排查,清理“挂靠”“僵尸”等中介机构。对入驻中介平台的中介机构实行保留、清退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20.推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免评估”“区域评估”,优化“多测合一”“检测合一”等举措,持续深化涉企中介服务“一类事”改革,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相关方案,推动落实规范提升工作,总结面上工作推进情况、特色做法、典型案例,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

(二)深入自查自纠。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严明工作纪律,对照方案指出的问题,逐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时整改销号。

(三)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四)扩大宣传报道。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渠道,加大政策宣传、通报曝光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改革的成效。


附件:

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目标清单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3.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表

4.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5.平阳县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目标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指标名称

年目标值

监测频次

1

减事项

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0项以内

季度

2

减费用

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费用下降率

30%

季度

3

减时间

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用时下降率

30%

季度

4

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

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入驻率

100%

月度

5

除法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交易率

100%

月度

6

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

100%

月度










附件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全面清理规范,推进事项清单化管理



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2024年12月

2

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3

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4

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库,事项全量入库。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5







打破行业垄断,构建中介服务市场


本地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县委编办、县纪委市监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6

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取消执业限制,严禁控制中介机构数量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7

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8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9

规范收费行为,打造良性竞争格局

重点任务

加强收费监管,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治。

县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0

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1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事项,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事项,应有序竞争。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2

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操纵市场价格,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中介服务重新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3

强化监管合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加强和完善中介服务管理;公布行政审批中介相关信息;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广和使用中介服务平台。

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4

要制定完善涉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客户评价。大力精简成果报告,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制定各类中介成果报告编制标准及审查要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5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对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中介服务质量整治。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6


建设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及应用,对中介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立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7

优化服务方式,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和培育多资质综合性机构或中介联合体,推行中介“一条龙”服务。

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8

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中介项目应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或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相关中介服务。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19

中介超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整治

县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

20

推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免评估”“区域评估”,优化“多测合一”“检测合一”等举措,持续深化涉企中介服务“一类事”改革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持续



附件3

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或项目名称

发现的问题

问题的主要表现

整改措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完成时限

是否已整改




























共自查项目___个,机构___个,共发现问题___个,涉及项目___个,涉及机构___个。

备注: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自查后于2024年12月16日下班前通过浙政钉将此表反馈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郑祥,联系电话:13958916265)


附件4

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定价形式

实施范围

1

县公安局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

全县

2

县公安局

枪弹库室安全检测报告编制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市场调节

全县

3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市场调节

全县

4

县民政局

出具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证明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

全县

5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6

县民政局

慈善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7

县人力社保局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8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具技术安全意见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协商确定

全县

9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具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方案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

市场调节

全县

10

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县

11

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县

12

县卫健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县

13

县卫健局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

全县

14

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15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预评价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16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条件、经营条件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17

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专篇)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

全县


附件5

平阳县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1.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


1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全县

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2

县农业农村局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全县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编制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全县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2.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

4

县委政法委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重大决策(如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等)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

5

县发改局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6

县经信局

项目申请书编制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验资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捐资承诺书或银行出具的捐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8

县民政局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离任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9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0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1

县民政局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注销清算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2

县人力社保局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县

具体财务清算报告编制主体按法律规定实施

1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域使用论证(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等)

海域使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1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论证报告书、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节地评价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地评价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1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2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25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6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7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8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编制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排水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9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排水许可申请表、图纸、书面承诺书、自动监测设备等有关资料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30

县交通运输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1

县交通运输局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组织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2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

33

县水利局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4

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35

县水利局

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替代工程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6

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7

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8

县水利局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39

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40

县农业农村局

出具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自行组织提供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41

县农业农村局

出具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渔业职务船员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初次申请、证书到期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也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获取健康状况证明

42

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编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3

县卫健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44

县卫健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检测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45

县卫健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46

县卫健局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7

县卫健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48

县卫健局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49

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0

县发改局

管道保护方案编制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管道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1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全县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52

县发改局

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能评工作指南〉的通知》

全县

区域管理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53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

使用林地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编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6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57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8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59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60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全县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3.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61

县发改局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62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63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编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6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居民海岛出让标准评估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标准评估,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6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66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67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县

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规划环评

68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排污许可证核发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69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全县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评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0

县住建局

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71

县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72

县国动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73

县住建局

现场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全县

由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评定,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4

县交通运输局

航评报告咨询评估

涉航建筑物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航评报告咨询评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75

县发改局

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全县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高能级战略平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修改时间)完成。

76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考古调查、勘探

地下文物埋藏区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划定勘探设计红线前的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全县

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实施,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关考古条件、组织程序、完成时限等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77

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序号

责任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实施范围

处理决定

78

县气象局

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原则上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79

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

全县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较为复杂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80

县气象局

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浙江省气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全县

审批部门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重点工程(大型桥梁、太阳能、风能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保留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申请人须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要件。清理规范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清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清单规定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同步调整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各地、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