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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专班〈关于印发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营商专发〔2024〕1号),《省发改省改革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破梗阻·优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局市委改革办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政服〔2024〕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中共平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精神,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部署,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数字赋能和制度建设、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并重,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持续深化“一个机构统筹、一张清单瘦身、一网超市任选、一套流程规范、一个代码严管”涉批中介服务改革,推进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提升监管和服务质效,破解行政审批中心服务事项清理不彻底、中介服务不规范、市场发育不完全等问题,促进全县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为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系行政审批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本次改革将重点整治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各种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借助政府职能变相乱收费等问题。 (三)遵循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十个不得”: 1.不得设定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3.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4.不得违法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5.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违法强制委托中介服务。 6.不得以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 7.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 8.不得将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费用转嫁为市场主体承担。 9.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0.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改革,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应减尽减,保留20项以内; 2.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入驻率100%; 3.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费用下降30%以上; 4.网上中介超市改革事项平均服务用时下降30%以上; 5.除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外,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交易率100%; 6.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规范,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 1.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等。(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带*号为牵头部门,下同) 2.凡是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但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委托或购买服务的行为进行重点清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3.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4.动态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事项库,及时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法设置、全量入库、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打破行业垄断,构建规范有序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5.本地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彻底脱钩改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不得存在利益关联,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有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持股分红、占有财物、报销费用等行为。对发现相关单位、党员干部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县委编办、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6.各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变相间接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7.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8.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要求申请人承担。重点清理是否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收费行为,打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良性竞争格局 9.加强收费监管。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治,查处行政审批机关转嫁中介服务费用,查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研究解决中介服务机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10.对由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以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为由拒绝接收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不得转嫁行政审批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费用为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合理定价,遵守公平公开、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服务,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2.严禁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行为;严禁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中介服务重新收费的行为。严格查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管合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1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在本地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相关信息;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广和使用“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4.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涉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客户评价,提高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按照“标准明晰、科学规范”的原则,大力精简成果报告,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制定各类中介成果报告编制标准及审查要点,在中介平台予以公布,改革事项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覆盖率100%。(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5.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重点对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中介服务质量专项整治,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6.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及应用,对中介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立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不断提升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优化服务方式,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17.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各类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支持和培育多资质综合性机构或中介联合体,推行中介“一条龙”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8.凡是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中介项目(包括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事项),引导通过“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或在中介服务平台选取相关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执行公开招标选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19.对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升级软件模块,通过要素比对等技术手段对涉嫌挂靠的中介机构进行排查,清理“挂靠”“僵尸”等中介机构。对入驻中介平台的中介机构实行保留、清退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20.推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免评估”“区域评估”,优化“多测合一”“检测合一”等举措,持续深化涉企中介服务“一类事”改革,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相关方案,推动落实规范提升工作,总结面上工作推进情况、特色做法、典型案例,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 (二)深入自查自纠。各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严明工作纪律,对照方案指出的问题,逐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时整改销号。 (三)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四)扩大宣传报道。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渠道,加大政策宣传、通报曝光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改革的成效。 附件: 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目标清单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3.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表 4.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5.平阳县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目标清单
附件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3 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备注: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自查后于2024年12月16日下班前通过浙政钉将此表反馈至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郑祥,联系电话:13958916265)
附件4 平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5 平阳县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注:保留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申请人须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要件。清理规范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清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清单规定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同步调整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各地、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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