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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5615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2025〕5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5号


萧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平阳县萧江镇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进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2022〕72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  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含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萧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萧江镇智能包装产业园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一部分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3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平阳县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补充规定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的4倍,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建筑面积选择套型后,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或者应安置面积在实际安置后有富余的,富余安置面积也可以按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回购。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市场基准价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但文件第四款中的“有关奖励”按本方案的第十五条执行,第五款“购房补助”不予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500元/㎡。

八、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

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九、底层用房认定和货币补助

底层用房是指征收红线范围内直接临庄里路、大同路、河滨西路、黎明路等的底层房屋(工业用房及违章建筑除外)。

庄里路55间:202号、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224号、226号、228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238号、240号、242号、244号、266号、268号、270号、272号、274号、276号、278号、280号、282号、284号、286号、288号、290号、292号、294号、296号、298号、265号、267号、269号、271号、273号、275号、277号、279号、281号、283号、285号、287号、289号、291号、293号、295号;

大同路7间:280号、281号、282号、283号、284号、284号西侧第一间、284号西侧第二间;

河滨西路10间:1号、2号、3号、4号、5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

黎明路16间: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

底层临路房屋面积计算办法:按房屋自然宽度乘以进深,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

被征收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助金额结合房屋租金、区位、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区位民房(庄里路、大同路、河滨西路、黎明路等房屋含底层除外)的使用功能统一按住宅认定,用于经营的,有实际营业且在征收公告发布满一年前办理营业执照的,每间一次性给予10000元营业损失补偿。

十、征收国有出让性质的住宅房屋,在国有划拨性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时的补交出让金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的通知》。征收实施单位收到报名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后,将不少于三家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候选名单的公示》需载明机构的名称、简介、资质、信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由被征收人根据公示的候选名单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详情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套)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四、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在项目拆迁地块内或萧江镇D10地块。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建设方式为统规统建或安置用地出让房屋回购。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为准。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五、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期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占地面积20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60元/㎡给予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后,落地房按合法或可参照合法房屋占地面积150元/㎡给予奖励,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0元/㎡给予奖励。

(三)合法被征收房屋70周岁以上老人在腾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的,一户(间、套)内有1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一户内(间、套)有2名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一户(间、套)内有3名及3名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上述70周岁老人系指被征收房屋男性户主及配偶(含独女户)或其直系长辈。

十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社区)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价计算,超出60㎡的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无房户安置房源由萧江镇人民政府在镇域房源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部分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

十七、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十八、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置

(一)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参照《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合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有批准建设或没有按照原批准的文件建设,导致没有办理工业用房权属证书的:有容积率指标的,现状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现状容积率低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工业用房现状容积率;没有容积率规定的,以容积率不高于3.0且建筑密度不高于50%或者容积率1.2计算建筑面积(取上述二者最高值)。

(三)被征收工业用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时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的,予以补偿;被征收时不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按照当时办理厂房权证时所载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

(四)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且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十九、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地产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本方案第十二条。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用房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二十、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合法用地面积选择标准厂房调换,并要求符合入园标准。入园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办〔2023〕120号)中有关入园企业要求执行。

(二)调换面积:安置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低于1.2的,可按1.2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少于可选房源最小分割单元的,不足部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增购;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多于实际分割单元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建安成本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若超出部分超过可选房源最小分割单元一半以上的,在安置房源富余情况下经萧江镇政府同意,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适当增购。原则上增购房源与调换房源需相邻,调换房源需根据调换面积选择面积差较小的套型。认购企业需符合萧江产业要求及小微园区准入要求(产业、产值、税收等),签订入园(投资)协议,不同企业认购面积需整合的,经萧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以整合。

(三)调换地点:萧江镇世纪大道两侧控规C13地块、C14地块、C15地块。

(四)结算方式:

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价值时点,计算、结清被征收工业用房与标准厂房价值的差价,土地款部分作为认购标准厂房预定款支付到指定账户,未按要求时间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标准厂房预定款的,视为主动放弃标准厂房调换。

二十一、搬迁费

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一)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三)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的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四)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

二十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2元/㎡。选择货币一次性补偿的,临时安置费计算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计算24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工业用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十三、停产停业损失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标准按照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价值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二十四、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

(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500万元。

第三部分  附则

二十五、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二十六、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二十七、本方案由萧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住宅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庄里路、大同路、河滨西路、黎明路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助金额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木结构

简易房

价格

1100

800

700

550

220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附件2

住宅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备注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

安置价

/

/

国有划拨3900元/㎡或国有出让4100元/㎡


统规统建安置房(住宅)

市场基准价

/

/

国有划拨6400元/㎡或国有出让6600元/㎡


注:均价层为7层,每递增或递减一层,安置价(或市场基准价)按±70元/㎡进行调整。


附件3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质 量 标 准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防盗窗罩

不锈钢可拉式

200

不锈钢固定式

130

普通钢筋可拉式

80

普通钢筋固定式

50

墙纸


30

墙面油漆

无光漆

30

喷塑

多彩

35

陶瓷砖


45

抛光砖

60厘米×60厘米或以上

110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240

宝丽板

贴墙面或吊顶

110

三合板

油漆

70

无油漆

60

吸塑板


35

水磨石


60

强化复合地板


90

实木地板


250

大理石

普通花岗岩

70

中高档花岗岩

100

坐便器

元/套

500

洗脸盆

元/套

300

浴缸

元/套

800

吊柜、壁柜

立面面积

150

水井

元/口

500

铝合金、塑钢门窗

平方米

150

铝合金卷闸门

平方米

80

不锈钢扶手、木扶手

延长米

130

自来水

600

有线电视

400

电话

208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附件4  

庄里路、大同路、河滨西路、黎明路底层用房的

货币补助金额

序号

坐落

建筑面积(㎡)

补助金额(元)

1

庄里路55间

25㎡(含)以上

70000

15㎡(含)—25㎡

65000

15㎡以内

60000

2

大同路7间

25㎡(含)以上

70000

15㎡(含)—25㎡

65000

15㎡以内

60000

3

河滨西路10间

25㎡(含)以上

50000

15㎡(含)—25㎡

40000

15㎡以内

30000

4

黎明路16间

25㎡(含)以上

50000

15㎡(含)—25㎡

40000

15㎡以内

30000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