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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6/2025-14633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5-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制高组〔2025〕 1 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履约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暨三大五百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工作专班审议通过,现将《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履约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

2025年3月10日

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达产履约处置办法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全面落实“双合同”制度,增强企业的履约意识,有力推动工业用地项目实现达产达效,提升我县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促进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针对合同条款存在阐述不清晰、不一致甚至冲突等情形予以明确界定。除上述情形外,投资合同及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条 违约处置 “标准地”工业用地项目出现违约的情形,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合同未明确违约处置方式。项目业主(乙方)未按约定向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甲方)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在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能耗要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合同未明确该指标的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达产履约保函金额,并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乙方应提交整改期达产履约保函并在一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约定标准。如经整改后指标评价考核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没收整改期达产履约保函金额并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其中,容积率、投资指标因属于阶段性指标,在完成上述违约处置后,不再纳入后续达产验收的审核范围。

(二)产值、税收指标。在相同地块上,由同股东股权控制的规上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产值、税收指标允许合并计算(供地项目企业的产值需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50%以上,且税收达到约定的30%以上,招商引资企业整体搬迁入驻的情况除外) 。

1.若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达产,根据延期期限不同经以下程序研究同意后,可给予相应延期(若原保函已失效,则需重新提供保函)。①达产期限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需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同意;②延期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的,需提交至县经信局审批同意;③延期超过6个月的,需提交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会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延期。对于同意延期的项目,在延期期间可免于没收履约保函;若到期后仍未能达产,则需没收保函,并依据“双合同”相关规定,再给予一年整改期(企业需重新提交整改期保函),整改期满后仍未达产的,将追究违约责任。

2.若因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导致合同约定指标远高于正常标准而造成项目达产违约的,企业需向属地乡镇(管委会)提交相关说明,由属地乡镇(管委会)上报县经信局备案,并经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会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指标不得低于准入相关标准。

3.项目达产验收时,在亩均税收指标达到约定标准的前提下,若产值达到约定标准的90%及以上,经属地乡镇(管委会)班子会研究同意后,视为产值通过达产验收。

(三)股权变更。项目准入后至达产前,原则上不允许股权变更,除企业为上市开展股份制改造、因债务危机进行整合重组、引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注册资本而股权结构不变等情形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予以办理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需向属地乡镇(管委会)提交相关说明报告,再由属地乡镇(管委会)上报县经信局,经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会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审议通过后,允许企业进行股权变更并免责。

1.企业因股份制公司(非上市)增资扩股或受不可抗力影响(如股东受刑事处罚依据法律条款丧失持股人员身份、投资主体破产等)等因素导致股权变化的;

2.企业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和股东结构并未改变,持股比例变动的(最大股东不得更换);

3.因企业经营或激励员工需要新增股东的,新股东占比合计不得超过15%且第一大股东不得变更;

4.企业股权变更为直系亲属或夫妻间转让的;

5.其他特殊情形。

(四)产业项目变更。项目准入后、达产前若发生产业项目变更,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企业需向属地乡镇(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再由属地乡镇(管委会)上报县经信局备案,经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会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审议并明确处置方案后,允许企业进行产业变更(应出具相关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1.符合平阳县主导产业定位并优于原准入产业的项目;

2.原准入项目因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3.其他特殊情形。

(五)其他情况。

1.合同已约定亩均税收核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亩均产值或亩均销售收入参照亩均税收核算方式执行。对于合同未明确亩均税收核算方式,且用地出让时间在《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平强县办〔2020〕35号)出台(即2020年10月27日)之前的项目,达产验收时可按项目验收年度的产值或税收达到项目业主自2010年以来的所有新供地项目约定产值或税收之和即视为该指标通过达产验收。

2.列入村集体抱团共富项目的供地,不列入达产履约验收,由属地乡镇(管委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完成约定指标。

3.合同约定时间存在不完整年度,合同有约定按完整会计年度计算的,可按达产期内连续12个月同一区间数据进行认定。相关增加值指标无法跨年度的,可按相邻会计年度执行。

4.企业累计供地亩数少于3亩(含)且约定产值达不到规上的项目,不列入达产履约验收,由属地乡镇(管委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完成约定指标。

5.合同未签订或未提交保函的,需在达产期之前补签或提交保函,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达产未通过,并按亩均论英雄评价相关条款处理,县政府签约或重大项目按约定执行。

6.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达产验收或经核实指标明显不符合达产要求的,视为达产未通过,并按亩均论英雄评价相关条款处理。

7.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要求但合同未进行约定的指标,按会议纪要执行。

8.工业用地项目申报履约达产时,需提供开竣工证明材料,已违约的需提供处置证明材料。

第四条 特定历史项目的处理 2010年至“标准地”政策实施前的历史项目,在达产验收时,仅对产值或销售收入、税收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相关要求参照第三条执行。其他指标及合同内容由乡镇政府督促企业做好履约。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约定期间内未达产的,约定期间外至2025年底前有达到合同约定指标(产值或销售收入、税收)要求的企业,经达产验收后,视同完成合同履约,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2.企业当前存在出租行为的,按《平阳县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厂房租赁相关备案手续后,租赁其厂房已生产一年以上的规上企业的产值、税收允许纳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