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等文件要求,经核定测算,决定调整平阳县农业水价标准。具体结果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现状灌区灌溉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设施运行维护、供水动力费、人员经费等,结合平阳县灌区主要作物类型执行分类水价。 二、北引灌区骨干工程 北引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832元/m3。 三、灌区末级渠系和面上其他小型灌区 粮食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提水灌区0.0897元/m3、自流灌区0.0575元/m3;经济作物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提水灌区0.1243元/m3、自流灌区0.0863元/m3。 农业水费原则上应按用水量计算,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作物面积分摊。 四、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原则上超定额2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收。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平阳县水利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平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水政〔2018〕310号)、《平阳县水利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平阳县北引灌区农业水价的通知》(平水政〔2020〕183号)同时废止。相关部门有奖补资金的按照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及时兑现到位。在新标准实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 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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