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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首位战略,逐步构建更加科学的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服务等供给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你追我赶的科技创新竞跑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规上制造业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评价对象 “科技论英雄”指标评价体系是对企业创新实绩进行统计排名的活动。评价对象是全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上规制造业企业从次年开始纳入评价。 二、评价办法 1.对企业创新实绩进行年度统计排位,形成年度“平阳县科技创新英雄榜”。原则上按得分排位分成四个梯队,其中“A”前35%、“B”35-80%、“C”70%-95%、“D”95%-100%。 2.评价办法详见附件《平阳县工业企业“科技论英雄”指标评价体系 》,按易取数、客观化、可量化原则,将评价指标细分为研发投入、研发团队、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创新绩效5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设定评价标准、分值、数据来源,合计100分,最高120分。 三、结果运用 表彰平阳县“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对评价结果列前10名的企业,由平阳县委科技委员会授予“科技创新十强”称号。 四、 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由平阳县委科技委员会牵头,平阳县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开展“科技论英雄”政策的宣传和分析研判,组织实施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排名、公示及协调结果运用政策;年度应纳入评价对象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县府办、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评分工作。评价指标涉及统计年报数据的指标由县统计部门提供核实,科委办评价;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税收总额等数据的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开展“科技论英雄”政策的宣传和分析研判,组织实施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排名、公示及协调结果运用政策;年度应纳入评价对象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评分工作。评价指标涉及统计年报数据的指标由县统计部门评价,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税收总额等数据的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三)评价流程。 1.部门评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口径与说明》,对企业创新实绩进行评价打分并将打分结果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2.乡镇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乡镇整理年度评价结果,函送各乡镇校核;如有异议,统一向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复核评分。 3.公示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最终的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评价结果。 (四)加强宣传。成员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和解读,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提高“科技论英雄”评价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 五、 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2025年3月27日起施行。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为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实施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平阳县规上制造业企业“科技论英雄”指标评价体系 附件2:平阳县规上制造业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指标口径与说明 附件1: 平阳县规上制造业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 平阳县规上制造业企业“科技论英雄”评价 指标口径与说明 1、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比重=研发费用总额/营业收入。 (2)研发费用总额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7)。 (3)营业收入数据来源《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年报(B103-2表代码301) 2、研发经费投入规模 研发经费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7)。 3、研发费用增速 增速=(当年研发经费-上年研发经费)/上年研发经费。 4、软投入增速 (1)增速=(当年软投入费用-上年软投入费用)/上年软投入费用。 (2)软投入费用数据来源《浙江省企业软投入情况》年报(L133表代码1+2+3+4+5+6+7+8+9+10+11)。 5、技术交易额 技术交易额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中的当年技术合同登记为准。 6、研究开发人员占年度平均用工人数的比例 (1)比例=研究开发人员/年度平均用工人数。 (2)研究开发人员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1)。 (3)年度平均用工人数数据《财务情况》(B103-2表)。 7、研究开发人员增速(107-2表代码1) (1)增速=(当年研究开发人员-上年研究开发人员)/上年研究开发人员。 (2)研究开发人员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1)。 8、高层次科技人才拥有量 (1)当年认定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指企业团队符合《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浙科发政〔2014〕107号)中的规定,申报遴选后被认定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当年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名单为依据。 (2)当年新增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县委人才办认定为准。 (3)当年新增省级领军人才;以县委人才办认定为准。 (4)当年入选市重大人才工程:以当年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名单为依据。 9、拥有有效科技企业资格 (1)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中相关规定,且通过申请认定获得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为依据。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通过自主评价,获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入库登记编号为依据。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中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4)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指符合《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2〕34号中的相关规定,且通过评估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或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名单、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名单文件为依据。 10、拥有经认定或备案的创新载体 (1)省级重点实验室:指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文件为依据。 (2)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指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以浙江省公布制造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为依据。 (3)省级重点研究院:指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认定的重点研究院。以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文件为依据。 (4)省级企业研究院:指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以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认定文件为依据。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指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文件为依据。 (6)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指由省经信厅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为依据。 (7)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指由市级科技部门依据《温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以温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文件为依据。 (8)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指由市经信局依据《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温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文件为依据。 (9)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由县科技部门依据《平阳县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以平阳县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文件为依据。 11、企业期末研发机构数 (107-2表代码22) 企业期末研发机构数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22)。 12、期末科研仪器和设备原价(107-2表代码27) 期末科研仪器和设备原价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27)。 13、承担实施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数 科研项目数:企业承担实施科研项目个数,以当年相关立项文件为依据。 14、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在库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数据来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年报(206表代码107)。 15、当年授权的专利数量 (1)发明专利数量: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个数。 (2)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企业当年申请发明专利个数。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等数量:企业当年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等专利证书的个数。 16、当年新制订实施的国家团体/浙江制造标准数量 (1)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批准发布。 (2)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符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批准发布。 (3)浙江制造标准:企业开展“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工作,标准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中的相关规定,且通过评审并批准发布。 (4)浙江标准:符合“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评价认定发布。 17、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数量 (1)省级科技奖励:企业当年被授予省级科技奖励的个数,以相关提名通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2)国家及以上科技奖励:企业当年被授予国家及以上科技奖励的个数,以相关提名通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18、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1)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年报(107-2表代码36)。 (3)营业收入数据来源《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年报(B103-2表代码301)。 19、销售收入增速 (1)增速=(当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 (2)销售收入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本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0、税收总额增速 (1)增速=(当年税收实际贡献-上年税收实际贡献)/上年税收实际贡献。 (2)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21、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 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当年公布的年度“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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