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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2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推进工业用地“上楼下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工业用地“上楼下地” 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和消防、安全、环保、日照、通风、隔声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鼓励新供应的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厂房,鼓励现有企业空间换地,支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禁止用作易燃易爆品的仓储)、停车设施,提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一)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强度。容积率宜高则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M0用地不低于2.5,鼓励3.5以上;建筑密度达到40%以上;绿地率不高于20%;地块海绵城市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容积率2.0(含)—3.5的,停车位可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 (DBJ33/T1021-2023)规定的60%进行设置;容积率3.5(含)以上的,停车位可按50%进行设置。 (二)支持统一规划联体建造。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总平布局可统一规划布置,在并宗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 (三)拓展利用地下空间。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单独计容,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优先落实规划调整。已农转用工业地块,供地前予以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空间换地”(包括开发边界外合法工业企业)或工业准入项目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报批或准入前予以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二、规范“空间换地”流程 “空间换地”工作由平阳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下设“空间换地”专班组牵头组织开展。“空间换地”专班组成员由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组成,并由县经信局组织现场踏勘。职能部门需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审核确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空间换地”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按容积率进行奖励,容积率达不到1.5的,不予奖励;容积率达到1.5(含)—3.5区间的,按照每亩“(实际容积率-1.5)*666.66*175元”予以奖励;容积率3.5及以上的,按所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100元。地下空间按建筑面积(不包含人防面积)每平方奖励100元。 (二)“空间换地”项目,是指“标准地”以来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在约定达产期之后或“标准地”以前供地的改扩建项目。按容积率进行奖励,容积率达不到2.0的,不予奖励;容积率2.0(含)及以上的,所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100元。 按照项目奖励总额分阶段进行奖励。项目需按时开竣工,且完成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投资额(不含设备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的奖励总额度的50%;在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再奖励总额度50%资金。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对企业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审核;审核验收通过的,经温州市产业政策奖补兑现系统申报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补资金。因政策原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时间延期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县相关领导小组同意延期的,予以奖励。 四、加强履约监管 (一)建立工业用地管理信用体系。主管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二)加强项目履约监管。企业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合同,对项目开竣工时间、履约指标、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核心指标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并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处置。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项目属性,达产验收通过前改变工业属性的,已享受上述开工、竣工奖励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令企业退还,未能及时退还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在次年亩均评价中列入D类。 (三)明确部门职责。资金奖励由平阳县“八八战略”领导小组“十大工程”专题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组)组织开展;由县经信局总牵头,受理相关企业申报奖励,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及时拨付项目奖励资金且不受奖补资金税收总量控制限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纳入奖励的建筑面积及开竣工处置情况;县住建局负责开竣工核实;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及资料审核。 五、附则 (一)历史签约工业项目执行。2024年6月12日以前,经各级政府签订招商协议并经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确认的工业用地项目(不含因考核需要签订招商协议的“增资扩产”项目)、经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业用地项目(包括“增资扩产”、“招商引资”、拆迁安置、分期实施项目等)、2024年1月1日—6月12日经强县办获批的“空间换地”项目,在2024年6月12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约定期限内开工的按新建建筑面积(“空间换地”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024年6月12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不符合上述前置条件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执行)。 (二)其他。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在平阳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条款。本意见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2024年6月12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工业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 平阳县工业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备注:开工时间原则上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且实际开工,桩基先行的以桩基施工许可证或相关会议纪要为准;竣工时间以项目竣工备案之日为准。 申报材料包括:1.项目申请表;2.施工证(或桩基施工许可证、会议纪要)及竣工备案表、现场施工照片;3.城市配套费缴纳证明;4.项目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6.企业营业执照及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7.项目总平面图。8.招商引资项目的,需提供签约协议。9.“工改”(空间换地)项目,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10.其他特殊类型项目,提供佐证材料。 附件2 承 诺 书 现就我单位提供的与申请补助奖励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我单位将严格执行合同(协议)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工业项目属性,达产验收通过前改变工业属性的,已享受开工竣工奖励的,无条件全额退还。 三、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建立在下列基础上的: 1.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全面、真实反映了我单位申领财政补助有关的经济活动记录。 2.提供的证件、合同、法律文书、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有关文件是真实、完整、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仍生效的。 3.提供的复印件未作任何修改,并已与原件核对无误。 如提供资料和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项目登记表
注:随表请附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现有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3.项目总平面图;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纳税证明;5.“空间换地”项目投资协议。5.企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4 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乙方: 根据《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对乙方“空间换地”投资项目建设相关内容约定如下(新出让宗地为提高容积率进行“空间换地”并已缴纳竞得宗地合同履约保函金额的,按原合同执行): 一、基本内容 1.乙方实施的项目名称: 。 2.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 3.项目须于202 年 月 日前开工,于202 年 月 日前竣工,于202 年 月 日前达产(注:开竣工及达产时限不得超过“空间换地”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期限)。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成后厂区容积率 。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万元/亩以上(注: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300万/亩);亩均税费 万元/亩以上(注:年税费不得低于15万/亩)。 关于销售收入、亩均税费核定:达产验收时的年亩均销售收入、税收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销售收入、税收除以企业总用地亩数;销售收入、税收不得低于已签订的“标准地”《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二、违约责任 1.项目履约要求。 (1)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工、竣工、达产的,取消该项目“空间换地”相应阶段资金奖励资格。 (2)已实施“空间换地”的企业五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允许实行“退二进三”(因城市建设需要该区域控规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且项目已通过开竣工及达产验收的规上企业除外),确需改变功能用途的,已享受开竣工奖励的,予以退还奖励。 (3)未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或达产、发现该企业厂房(包括新增建筑及原有建筑)改变功能用途、未经备案出租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后,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等级降为D类,并提请相关部门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2.项目履约管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投资协议对“空间换地”项目进行开工、竣工、达产管理。项目(企业)未在各约定期限内开竣工、达产或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收取违约金100元/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计算)。 3.其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空间换地”专班组备案登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县“空间换地”专班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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