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条款内容 | 执行方式 | 责任单位 |
一、支持稳产保供 |
1 | 支持粮油生产 | 全年稻麦种植50亩(含)以上规模种植主体 |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早稻、大(小)麦县级配套补助150元/亩,连作晚稻、单季稻县级配套补助70元/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连片种植油菜50亩以上规模种植主体 |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80元/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植一季旱粮(包括马铃薯、蚕豆、豌豆、大豆、玉米、番薯、高粱等)50亩以上规模种植主体 |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70元/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2 | 支持粮食新产业新业态 | 列入粮食应急加工点、运输企业、应急供应点、粮食价格监测点、配送中心等单位或个人 | 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1000—10000元。 | 数据核校 | 县发改局 |
3 | 引导粮食加工储备技术改造 | 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主体 | 对投资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按日加工能力给予每百吨25万元、最高50万元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发改局 |
准低温储粮改造主体 | 对粮食仓储设施实施低温或准低温建设改造的,每50平方给予投资额30%并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发改局 |
4 | 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奖励 | 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 | 签订协议落实社会责任储备的,每吨稻谷给予80元奖励,协议数量上限为500吨。 | 数据核校 | 县发改局 |
5 | 提升发展供销流通体系 | 基层供销社、农合联、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村级综合服务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建设主体 | 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供销社 |
在全市范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供销社 |
6 | “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 | “三位一体”建设项目主体 | 支持农业产供销服务和农业公共服务等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农合联)建设相关内容。优先扶持“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工作开展较好的农合联会员,按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供销社 |
7 | 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政策补助 | 承担化肥储备任务的农资经营企业 | 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企业按照本县区域内化肥供应和用肥需求情况,合理配置承储区域内各储备库点的化肥淡季及应急储备数量(全年1600吨)。 | 审查遴选 | 县供销社 |
8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 | 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①水稻、小麦中央补贴35%,省财政48%,县财政10%,农户自付7%;②大麦省财政68%,县财政25%,农户自付7%;③油菜中央补贴35%,省财政45%,县财政10%,农户自付10%;④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西瓜、露地蔬菜、葡萄、大棚西瓜省财政42%,县财政28%,农户自付30%;⑤生猪中央补贴40%,省财政35%,县财政10%,农户自付15%;⑥能繁母猪中央补贴40%,省财政40%,县财政10%,农户自付10%;⑦奶牛中央补贴40%,省财政27%,县财政18%,农户自付15%;⑧鸡鸭鹅省财政39%,县财政26%,农户自付35%;⑨淡水养鱼、稻田养鱼省财政36%,县财政24%,农户自付40%。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2.地方特色险种:①番薯种植保险县财政保费补贴70%,农户自付30%,试点面积2000亩;②温栀子鲜果目标价格保险县财政保费补贴60%,农户自付40%,试点面积1000亩;③西红柿价格指数保险县财政保费补贴60%,农户自付40%,试点面积1000亩;④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保险应保尽保,省财政保费补贴30%,县财政保费补贴40%,农户自付30%;⑤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应保尽保,省财政保费补贴30%,县财政保费补贴40%,农户自付30%;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数量3万头,市财政保费补贴30%,县财政保费补贴40%,农户自付30%。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 投保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渔船综合责任险的主体,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不超过总保费的20%。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 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不超过总保费的20%。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给予保费60%的补贴。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二、提升发展效益农业 |
9 | 支持茶叶基地建设 | 集中连片新植标准化茶园2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 | 每亩补助1000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支持林特产业发展 | 马蹄笋基地新植和改造主体 | 按照《DB33-T-343-2015-绿竹笋(马蹄笋)栽培技术规程》实施新造林,集中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 | 数据核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低产林改造主体 | 低产林改造面积集中连片3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800元。 | 数据核校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支持现代渔业发展 |
11 | 海洋牧场示范项目补助 | 开展项目建设的主体 | 入选市级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建设的主体,每年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5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已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12 | 远洋渔船购置建造补助 | 新增渔船所属企业 | 每新增1艘远洋渔船并在外生产半年以上的,按照远洋渔船购置或建造价1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现代化海上移动加工中心建设补助 | 项目建设主体 | 支持集海产收购、海上加工、冷藏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海上移动加工中心建设,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30%、最高300万元给予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14 | 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 渔船所有人 | 根据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分档核定渔业养护资源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3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5 | 示范渔船建设补助 | 建设示范船的主体 | 按补助金额不超过渔船改造总费用的80%,同时补助资金不高于各船龄(船龄计算截止申请日期)档渔船的最高补助标准(0<船龄≤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6万;5<船龄≤10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12万元;10<船龄≤1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15万元;15<船龄≤2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2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16 | 安全引领船建设补助 | 建设引领船的主体 | 达到安全引领船建设标准并得到认定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具体为9万元/艘(36米以上)、8万元/艘(24米≤长度<36米)、4万元/艘(12米≤长度<24米)和0.2万元/艘(12米以下)。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7 | 渔船更新建造补贴 | 渔业船舶主体 | 具体补贴标准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7号文件执行。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8 | 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贴 | 渔业船舶主体 | 海洋捕捞渔船补助标准8500元/千瓦;海洋辅助渔船补助标准1800元/千瓦。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19 | 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补助 | 渔业船舶主体 | 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收回补偿标准为:4000元∕千瓦;上缴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给予转产转业人员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20 | 稻渔综合种养补助 | 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的养殖主体 | 对新发展以稻虾、稻鳅、稻蟹、稻鳖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50亩以上)的主体采取一次性补助,单季稻综合种养每亩补助500元,双季稻综合种养每亩补助8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21 | 生态健康养殖建设补助 | 开展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渔业数字化建设及循环水、工厂化、陆基帆布池、稻渔综合种养、浅海贝藻类等养殖设施、辅助设施建设的养殖主体 | 最高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22 | 深远海养殖建设补助 | 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养殖设施工船、大型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及养殖配套设施建设的养殖主体 | 网箱建设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网箱周长40米(含)-60米、60米(含)-90米、90米(含)以上的,每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8万元、16万元、24万元;深远海养殖设施、养殖工船及配套设施建设最高按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不超过6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23 | 机械化改造提升补助 | 开展标准化管理用房、养殖辅助船、自动投饵设施、自动清理(清洗)设施、自动分拣设施、数字化监管设施等建设的养殖主体 | 最高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24 | 水产品初加工及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及开展水产品冷链物流(含冷库)建设的渔业企业、合作社等主体 | 最高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25 | 休闲渔业发展补助 | 开展“渔家乐”、观赏鱼、渔文化等休闲渔业基地建设的主体 | 最高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四、支持农业“双强” |
26 | 大力推进农业“机器换人” | 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的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27 | 支持农产品冷藏保鲜项目 | 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实施主体 | 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且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28 | 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 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主要实施单位 | 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科技局 |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金额,县财政给予1:1配套。 | 资格定补 | 县科技局 |
每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给予分档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科技局 |
29 | 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 | 研发适用性新型农机装备的生产加工企业 | 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经信局 |
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给予2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经信局 |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主体 | 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农事服务中心给予每个5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创成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的主体 | 给予70%的财政补助,用于购置农机设施装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30 | 实施种业振兴计划 | 新品种自主研发完成单位(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 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定的自主选育新品种,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31 | 强化农业人才支撑
|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县级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对象 | 县内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0元/天/人、县外补助标准为不高于400元/天/人,实用人才通过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再补助200元/人(含考核发证费)。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合联组织 | 支持农合联组织针对会员的特有工种、实用技术、业务培训、农事节庆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不超过培训、活动费用(须符合标准)的80%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供销社 |
五、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 |
32 | 大力建设和美乡村 | 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主体 | 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财政局 |
承担乡村振兴“筑巢引凤”计划样板区建设的行政村,以及样板区内经工商注册的各类项目实施主体 | “筑巢塑形”样板区安排专项资金2500万元左右,重点以重塑乡村风貌为主。“引凤铸魂”样板区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左右。重点以发展乡村产业,培育乡村业态为主。具体按照《平阳县乡村振兴“筑巢引凤”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 | 对建成市级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村,给予每个村集体5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各承担50%。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和美乡村“示范引领、全域整洁”行动整治成效明显的村集体 | 支持实施和美乡村“示范引领、全域整洁”行动,对每季度后进村中整治成效明显且全市排名前30的每个村,奖励价值5万元经济果树苗木、美化花卉苗木用作村内绿化美化,打造“花满乡村”。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33 | 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 低收入农户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 | 县财政每年安排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促进发展一二三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 分别按人均30000元、15000元的标准补助。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进行小额信贷的低收入农户 | 按照实施贷款利率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临时及长期公益性岗位的低收入农户 |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额度为不超过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就读中、高职院校的低收入农户子女(雨露计划) | 按3000元/人/学年标准给予补助。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组织实施的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小型公益项目 | 按不超过总投资的90%或按项目建设环节予以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低收入农户 |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进行的商业保险,按照150元/人进行参保。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34 | “ 一 村 一品”示范村镇奖励 | 获评中国美丽乡村、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村、镇 | 新获评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国美丽乡村的,给予属地村镇2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六、支持农业品牌品质建设 |
35 | 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 新评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 分别给予每个主体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36 | 全方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 | 首次获得,奖励3万元;每增加认证一个绿色农产品,奖励1万元;开展绿色食品续展工作的生产主体,奖励3万元。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37 | 支持“平阳五个鲜”品牌建设 | 开设符合一定选址和装修条件的“平阳五个鲜”综合店(专卖店)且开业后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经营主体、农创客 | 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店内使用面积30—5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每个补助2万元;50—8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每个补助3万元;80—10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每个补助5万元;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每个补助7.5万元。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在各级农事活动中获奖的“平阳五个鲜”授权主体、农创客 | 在国家(国际)级、省级、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比活动中获金奖或同级奖项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个年度内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次。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展会的“平阳五个鲜”授权主体 | 主管部门指定参加的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补助。按要求参加各级农博会、森博会(新春大联展)的,给予省外0.35万元补助,省内市外0.3万元补助,市内0.2万元补助。实行事前审核备案制,限次管理。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承办相关项目、活动的各乡镇、各部门、服务主体 | 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平阳五个鲜”及单个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申报、管理、宣传、培训、交流、评比、文化培育、促销推介(含品鉴样品)、消费券发放、科技攻关等。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38 | 支持预制菜发展 | 示范性预制菜企业 | 支持部门牵头、企业组团开展预制菜品牌推广、电商直播、广告宣传等活动,给予示范性企业承担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示范性预制菜企业 | 给予示范性企业不高于一年期 LPR的贷款利率60%的贴息,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示范性预制菜企业 | 支持推行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意外险、冷链物流险、财产险、第三责任险的综合性农业保险,给予示范性企业保费80%的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公益性科研项目 | 对研究院接受政府委托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予以全额经费补助;对接受预制菜企业委托、政府确认的科研项目,给予科研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重大课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39 | “六个一”全产业链培育补助 | 项目建设主体 | 围绕预制菜、大黄鱼、温州早茶、温州奶业、水果等“六个一”特色产业发展,每年遴选3个左右强链补链的全产业链项目,给予每条产业链项目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七、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
40 | 全方位做好动物疫病防控 | 实施畜禽预防性扑杀的养殖主体 | 参照《平阳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因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造成损失的养殖主体 | 给予家禽(鸡、鸭、鹅、鸽等)每只补助5元,家畜(猪、牛、羊等)每头补助30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因强制免疫接种造成损失的养殖主体 | 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畜禽发生应激反应的,家禽每只补助1元,猪、羊每头补助20元,牛每头补助100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畜禽发生流产的,猪、羊每头补助100元,流产母牛每头补助1000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因强制免疫接种导致畜禽死亡的,参照县级预防性扑杀补助的标准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动物防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 1.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指导价格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以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为测算基础,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定点家畜屠宰企业 | 对屠宰环节中的病死(害)家畜及产品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生猪按800元/头进行补助,生猪产品每90公斤折算一头生猪。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41 | 做好统防统治飞防作业 | 植保服务组织 | 对种植在县域内的水稻、小麦、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年合计作业面积1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等)按5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和省级星级植保服务组织建设奖励 | 植保服务组织 | 获得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建设的实施主体每个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星级植保服务组织建设的主体每个奖励5万元。 | 资格定补 | 县农业农村局 |
42 | 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 | 新建秸秆收储中心业主、秸秆打捆离田收储主体 | 对按有关标准建设的秸秆收储中心项目的主体,按核定的投资额给予7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不得重复补助)。对在本县秸秆打捆离田年累计收储量达100吨(含)以上的种植户、合作社、企业等主体,给予补助100元/吨,补助最高100万元。 | 审查遴选 | 县农业农村局 |
开展稻秆离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项目 | 对收购本县秸秆,且在本县实施的年累计利用量100吨(含)以上的秸秆离田利用项目(不包括秸秆热电联产项目),按实际利用量给予补助50元/吨,补助最高100万元;并对其中年累计利用量1000吨(含)以上的项目,额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