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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52/2025-146848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25-0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残联〔2025〕7号
其他信息

关于开展2025年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补贴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平阳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补贴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一)审核对象

平阳县内2024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申报确认期),业务办结时限为22个工作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尽快在审核时限内办理年审申报,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具体流程见温州市残联网站《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年审申报操作指南》)。

2、窗口办理:网上申报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县残联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申报材料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如下:

①.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②.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附件2);

③.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关联单位材料证明(有关联单位的需提供)(附件3、附件4);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⑦.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⑧.用人单位所申报上年1-12月残疾职工对公账号银行流水证明。上述第①、②、③项的资料模板可在温州市残联网站下载,第⑥、⑦、⑧项如申办时系统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的,可免提交纸质资料。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结果为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工作

(一)对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内,已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平残联[2021]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文件执行。

(二)申请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请于8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市残联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事项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为2025年9月1日—9月30日。

(二)用人单位必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残疾职工申报,符合条件的才能申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补贴认定人员以自然人来计算。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联系电话: 63151120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同平阳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用人单位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平阳县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申报表(2024)年度

4.平阳县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4)年度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