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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社有资产租赁行为,提供资产运行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各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供销财〔2022〕7号)、《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平阳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平政办〔2019〕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供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供销社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各资产所有权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各单位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广告经营权及无形资产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实施程序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内部流程,规范租赁程序。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市场询价或评估情况、承租人意向等;其中租金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是必备内容之一,且经办、审核人员签字完备。 (二)各单位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重大的资产租赁项目必须由县社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单宗出租项目年租金市场询价或上一年租金3万元以下的,可经租金市场调查询价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招租底价,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2人(含)以上参与(人员不足的由县社财资科参与询价),比较实例不少于2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后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租赁方案,方案报县社财资科事前备案;3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租赁底价的参考依据,由各单位申请,经县社党委研究通过后执行。 (四)各单位应在确定招租底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式组织招租,有不经公开招租程序对非公主体协议出租等特殊情况的报县社党委审批。 (五)各单位申报出租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社有资产出租方案申请审批表; 2.资产对外出租实施方案; 3.各单位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的书面决议; 4.对外租赁的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5.拟签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询价记录单; 7.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备案表;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原则及方式。 (一)社有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及供销社发展等要求。 (二)社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社有企业和各基层供销社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社有资产租赁项目单体年租金十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委托第三方平台公开招租。特殊情形的,应上报县社党委研究讨论。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100平方米以下)、年租金额低于3万元,确实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 2.与其他社有企业(包括社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国有各单位发生租赁关系的; 3.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4.经2次公开征集,未有意向承租方的; 5.社有企业和各基层社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可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议招租。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自行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三)原则上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涉及供销为农服务项目、公益项目以及各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承租的情况除外)。 (四)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经县社党委研究通过后执行。 (五)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六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经审批后适当延长(如各单位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 (二)资产租赁金额以招租结果的实际价格,作为租赁合同签约的租金额。租金应以市场询价或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如有突破应进行充分论证,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当租赁价格低于招租底价时,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出租。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账外列账(根据市场经济变化,若承租方确有困难,需提前2个月向各单位申请租金延后缴纳,理由充分且经各单位同意后,需在3个月内交齐租金;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资产租金大幅度下降,承租方可在租赁期内提出合理降租申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县社党委研究决策)。 第七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续租、转租和关联服务管理。 (一)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和内部决策程序,重点做好租金的市场询价或评估,并在租赁期限届满 2 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经协商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应按照续租条件重新组织招租。 (二)租赁期限届满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执行。 (三)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 (四)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八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公告、公示。 (一)发生资产租赁需公开招租时,应当实行资产租赁公告;发生协议租赁、租赁期满续租、租赁价格低于招租底价等情况时实行公示。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1.各单位资产租赁方案; 2.市场询价、评估情况; 3.出租资产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监督反映方式和电话号码; 5.其他需公告、公示的事项。 (三)公告、公示方式和期限: 1.公告、公示地点及方式:应分别在租赁标的所在场所、本各单位办公地点、网站或公众号平台上公告、公示;重大的资产租赁项目(年租金十万元(含)以上)公开招租时需同时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电视媒体、网站上公告。 2.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正式公告、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合同管理。 (一)社有资产出租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二)资产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租赁范围; 2.资产租赁期限; 3.业态规定;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的设定; 5.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6.违约责任; 7.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因政策变化、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8.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三)各单位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时,应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且不得擅自添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或设备。如承租人需进行大规模装修的,须事先征得出租单位同意,明确装修安全责任,并在合同上约定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时,装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应事先约定,如为出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则装修费用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所剩租期的租金总额。 (四)各单位资产出租及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赁资产前,应对资产技术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备案。租赁期间,应对租赁资产进行技术状况、安全情况以及损坏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各单位应当监督承租人及时交纳租金,切实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采取解除合同、追缴租金、强制承租方搬离等措施,催促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 社有资产租赁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每年对租赁情况进行统计和自查,并将统计数据和自查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县社财资科备案。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县社财资科对社有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评价,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各单位应积极履行资产租赁管理的主体责任。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保证合同的履行。各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单位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社对本修订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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