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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84/2025-14785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供销社
生成日期 2025-0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供〔2025〕8号
其他信息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财务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企业和各基层供销社(合称“基层单位”)的财务活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关系,以资产经营为纽带、以成本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管理为手段、以效益为尺度的财务管理工作思路,依法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强化预算经营支出管理,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精准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财务控制,规范经济秩序,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支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结算,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杜绝以租金抵扣费用、以租抵债等行为。

第六条  收入管理

各项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或因私借用单位资金。租金收入应附租赁合同(一式肆份:租户、财务入账、单位存档、科室存档各壹份)和收缴票据等相关原始凭证。同时应将本单位各房产租赁详细情况及时更新汇总到县社财资科。

第七条  支出管理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列入经费预算,采用“事前申请、事后报销”模式,遵循“集体领导、财务归口、按级负责、先批后支”的原则,坚持在县社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级”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申请。各项支出须履行必要经办、审核、审批、支付等程序。

第八条  社机关从县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向县社财资科报项目绩效报告,县社财资科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绩效报告。

第九条  支出依据除发票或收据外,视情况还应提供文件、合同、明细清单、中标通知书、决算报告、结算单、验收单、采购确认书等材料。

第十条  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报销时,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须填写准确、签字齐全、粘贴整齐、附件完整。

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1、工资、奖金、社保费(不含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水电费等银行托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支出;

2、日常资金支出实行分档审批:

(1)县社机关:日常费用支出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下的,根据费用报销流程执行;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报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2万元(含)以上,报县社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

(2)社有企业:日常费用支出一次性开支5千元以下的,根据费用报销流程执行,由企业总经理签付;5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经会计审核、董事长(无董事长省略)审批后,由企业总经理签付;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无董事会省略),报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由企业总经理签付;2万元(含)以上,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无董事会省略),报县社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由企业总经理签付;

(3)基层供销社:日常费用支出一次性开支3千元以下的,根据费用报销流程执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付;3千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报县社财资科审核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付;若单位仅有一名在岗职工报销费用时,需报县社财资科审核、联系领导审批;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报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2万元(含)以上,报县社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完成费用报销流程。

3、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预算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整理报销单据,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预算资金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报县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资金支出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预算资金2万元(含)以上的,报县社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资金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若涉及与外部签订合同协议情况,可视为“一事一议”,经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事后资金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4、重大投资项目(不含省、市、县奖励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为适应市场经济变化,促进企业发展,更好把握商机,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用,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低于10万元,由社有企业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决策,报县社财资科备案,事后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预算投资资金高于10万元(含),须经县社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后按费用报销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按以下流程进行:

1、县社本级:报销人(经手人)整理单据并签名→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会计票据审核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付→出纳付款→会计入账。(适用浙里报的执行浙里报流程)

2、基层单位:报销人(经手人)整理单据并签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票据审核签字→领导审批签付→出纳付款→会计入账。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一)差旅费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下乡)须履行审批程序,事先填制《公务外出审批单》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需附审批单,有文件通知的需附通知文件,没有文件通知的附其他相关凭证。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平财行〔2025〕97号)。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1、公务外出审批单(含会议培训通知文件、信息截图等)。

2、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出差优先乘坐公共交通,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内凭车票报销;特殊情况需公务用车(自驾车)的,须书面报联系领导审批,根据相关包干标准实报实销。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业务招待费

根据《平阳县公务招待管理规定》(平委办〔2019〕62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若基层单位经营需要,可自行制定业务招待制度,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平阳县公务招待管理规定,业务招待费年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三)培训费

根据《平阳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平财行〔2023〕187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四)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管理

根据《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管理规定》(平委办〔2019〕64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五)劳务费

根据《关于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平财行〔2017〕148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六)办公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管理人员统一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严禁个人擅自采购办公用品。办公经费报销需附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发票上未注明明细的须附清单,发票需由经手人确认签字。

(七)办公资产配置标准

根据《平阳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及办公通用软件配置标准》(平财资产〔2022〕32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八)工会经费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九)党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机党〔2023〕8号)文件规定参照执行。

(十)基层单位福利支出标准

1.列入县社工会会员的参照工会慰问标准执行;

2.生日慰问:以蛋糕或蛋糕券的形式,按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慰问;

3.节日慰问:在国家法定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总额不得超过700元。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的节庆食物或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4.困难党员慰问:在“春节”、“七一”期间,对本单位的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开展走访慰问,慰问金额控制在每人800元以内,事前须填写《平阳县供销社系统困难党员呈报表》报县社机关党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5.退休慰问:在岗管理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退休离开岗位时,可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丧事慰问:对本单位逝世职工进行慰问,慰问金500元及200元价值的花圈,不得对逝世的职工家属进行慰问;

7.大病慰问:对患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的职工进行慰问,慰问金不超过500元;

8.伙食补助每人每月430元,根据职工在岗情况予以造册发放;

9.结合各基层供销社历史,营造基层供销和谐氛围,有效化解信访事件,提供人文关怀,在基层供销社资金有盈余的情况下,每年可按传统惯例在“重阳节”、“春节”期间开展各种有益于离退休、改制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活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机关科室、下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县社财资科、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合法性,社财务分管领导、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报销凭证综合审核批复。

第三章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银行结算相关规定。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并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六条  必须建立银行基本账户,单位所有往来资金一律通过单位银行账户结算。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挪用、“白条”抵库;严禁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十七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应当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不准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单位各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不得利用闲置资金向内部职工、社会个人或单位放贷;严格控制内部职工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及时履行往来款项的清收、支付结算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县社财资科。对有确凿证据确认无法收回或无需支付的款项,应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社审核,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和“谁用款、谁负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定点存放,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源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单所列内容逐项交接;接管人员要进行逐项核对点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查阅和借出。涉及重大事项必须借阅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借阅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须报县社主要领导同意后,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或企业因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而导致丢失、损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科室(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做好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分离,财务平稳交接,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科室(部门)定期编报、上报各类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加强财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控制措施与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社财资科应加强供销系统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对容易出现的风险点及时进行事前防控。依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要求纠正,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向社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财务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相互制约制度,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不含会计)保管。

第三十二条  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报送的财务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往制度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调整的,依新规定执行。其它未涉及内容参照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县社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社财资科负责解释。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