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公告
第3号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决定对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进行调整,由原平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调整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