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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79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土地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鳌江镇阳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41号

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鳌江镇阳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鳌江镇阳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平阳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鳌江镇阳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现为充分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3〕190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具体范围以鳌江镇阳屿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红线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职责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鳌江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二)腾空期限: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二部分  原则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后为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建筑面积以认定为准,具体认定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4〕20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文件执行。

(二)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或房票安置。

(三)被征地房屋的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实施单位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集体土地征收时与征地补偿款一并汇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四)本次征地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定和处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60㎡的部分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具体结算按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点执行。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抵押等涉及征地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实施被征地房屋的价值评估,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程序。(详情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引》《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地房屋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房屋所有权人对被征地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四)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地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地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市场化安置、现房安置或房票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二、货币补偿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到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补助等款项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三、产权调换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地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第二部分第二条选定的同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且应当计算、结清被征地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地房屋也可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综合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被征地附属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地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增购价执行。

(四)产权调换的地点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也可选择现房安置。

(五)产权调换房屋认购规定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市场化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但文件第四条中的有关奖励按本方案的第四部分第一条执行,第五条“购房补助”不予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地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地房屋补偿金额由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的价值和装饰、装修补偿构成。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应安置面积的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200元/m2。

五、房票安置

实行房票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补偿金额,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第四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地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8%予以奖励。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市场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三)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在2024年11月1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房屋底层自然宽度进深6米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四)合法被征地房屋70周岁以上老人在腾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的,符合条件的一户(间、套)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上述70周岁老人系指合法被征地房屋户主或其直系长辈。

(五)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2027年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和房屋重置价值指导价、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5〕5号)执行,其中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二、其他事宜

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