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申请人杨戬与被申请人平阳县阿标服装厂(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5月9日依法作出裁决(浙平阳劳人仲案〔2025〕8号)。裁决内容为:被申请人平阳县阿标服装厂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戬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61506元。
因无法向被申请人平阳县阿标服装厂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