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等1类监督抽检食品3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28批次、不合格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龙河农贸综合市场(王雪平)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龙河农贸综合市场(金小川)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平阳县诚新食品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海西镇宋埠滨海综合市场严碎洪销售的蜜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平阳县罗敏蔬菜店销售的蜜薯,氨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平阳县文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甘薯,氨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龙眼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05g/kg。龙眼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使用。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蜜薯、甘薯干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蜜薯、甘薯干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或在晾晒过程中为防治虫害,喷洒农药导致超标。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长期食用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蜜薯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蜜薯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三、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