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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8/2025-148819 主题分类 物价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平阳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5-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平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公示

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平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制定了《平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现予以公示。


附件:《平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平阳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文 件

备  注

一、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40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2)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二、自然资源

1


不动产登记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2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3


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4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三、建设

1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2


污水处理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温发改价〔2016〕370号

温发改价〔2016〕393号

平政发〔2024〕58号


四、交通运输 

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详见文件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五、经信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05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六、水利

1


水资源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2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七、农业农村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央)(★)(▲)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1)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2008〕169号



(2)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3)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八、人防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央)(☆)(■)

详见文件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1.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九、法院

1


诉讼费(中央)(☆)

详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十、药监

1


药品注册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1)

补充申请注册费





(2)

再注册费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3)

药品注册加急费




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浙价医〔2016〕120号



(1)

首次注册费





(2)

变更注册费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3)

延续注册费



浙政办发〔2021〕9号规定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


(4)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说明

备注: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2、本信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文件整理编制,我们将定期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