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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26002535295A/2026-1010574830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平阳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6-06-03

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规范招生入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6〕89号)及《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6〕9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202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七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2026年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及省对校均规模、班额控制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公办学位的要求、实际入学需求和近几年招生情况,我局将编制、核定、下达2026年招生计划,并予公布。严禁民办学校擅自违规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数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设定所有学校招生计划数和最大班额数,严禁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扩大班额招生。

三、招生办法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采取分类分批报名录取的办法,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公办学校按照“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对报名对象进行审核、分类排序,有序安排入学。民办学校录取步骤和规则严格按照2020年“公民同招”政策执行。

凡2026年春季在本县普通幼儿园、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基本信息将统一导入招生系统并与学生监护人手机号关联,学生监护人可直接通过关联手机的浙里办APP增补相关信息并参与本县招生;未在本县就读的,需先在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登记基本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参与本县招生。每位学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一旦被某一所学校录取,就不再参与其他学校录取。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施教区学生

申请在本县施教区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按以下批次依次安排入学:

第一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住宅产权(截至2026年5月31日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份额占比100%,下同)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以上两个批次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上确认。2014年6月前其父母双方(一方)及本人持有施教区范围内户籍(注:若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初始户籍在2014年6月之后办理的,则要求办理初始户籍以来一直持有施教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第一批次执行。每一批次采取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学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仍有空余学额学校就读。若欲申请民办学校就读或其他公办学校统筹,则先不申请在施教区学校就读,若民办学校或其他公办学校都不能录取,再行申请。

2026年5月31日以后申报、迁移的户籍不作为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施教区划分依据。

2.统筹学生

申请在居住地非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该学校仍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才能按以下批次依次统筹安排:

第一批:本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住宅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本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无产权住宅(含正在办理产权住宅)且2014年6月以来实际连续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外县户籍其父母在居住地拥有住宅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其父母在居住地购买住宅且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符合以上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登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下同)。每一批次中,通过审核的由学区根据辖区内相应学校空余学额,结合实际居住等情况,分别采取按住宅产权证件、电费开户或过户、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统筹安排,额满为止;未被统筹安排的学生可回施教区学校就读。对于以上三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学区或县局直属学校根据未被招收的学生居住等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核准后公布执行。

3.随迁子女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持续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公办学位,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公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县公办学校就读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登记,根据公办学校空余学额情况优先统筹安排。未办理《居住证》的,根据公办学校空余学额及居住登记等情况统筹安排。高积分新居民子女入学按《平阳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平阳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参加量化积分管理新市民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平新居民〔2026〕2号)实行。

(二)民办学校招生

1.直升生

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享受直升资格。在招收直升生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六年级就读(以电子学籍记载为准)的适龄少年及其父母对所在民办学校初中部办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全面了解并认同的,可在民办学校统一招生前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申请直接升入其初中部就读。当直升生申请人数未超出相应初中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再统一招录;当直升生申请人数超出相应初中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不再进行统一招录。直升生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不再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公办学校招生降至后一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2.统招生

⑴报名批次

申请在本县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只有在民办学校直升生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才能按以下批次依次安排:

第一批:具有本县户籍、本县幼儿园、小学毕业学籍、其父母在本县拥有住宅产权等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持有本县居住证或有意愿在本县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学校不得额外设置或误导宣传报名前置条件。

⑵报名及录取方式

上述两批次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全面了解相关民办学校办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情况并认同的,于规定时间内在浙里办APP提交报名申请,逾期不予补报。符合第一批次条件的,报名时最多可不分先后选择我县两所学校,不得跨县兼报。招录工作采取两批次申报,分批录取的方式进行。

3.收费方式及标准

民办义务段学校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学校根据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进行公示后收费。所有新生统一按收费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和开具发票。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将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4.录取办法

民办学校第一批次招录,当申请人数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当申请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将为所有报名对象生成顺序号,并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因放弃或被取消预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顺序号在未被其它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中依次递补。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同放弃。被两所民办学校同时预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内以自愿缴费确认为准;被其中一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即使放弃录取也不再具有另一所报名民办学校递补机会;未被任何一所民办学校预录取的报名对象,可根据电脑派位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等待相应民办学校依次递补机会。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缴费后,因放弃而空余的学位不再递补。

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还有空余计划的,启动第二批次招录。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参加民办学校第二批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每人限报1所。第二批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填报民办学校但未被预录取的,按照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公办学校招生降至后一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三)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湾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及其他特殊群体对象子女入学,由其父母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该单位将申请材料、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单位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2.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便适宜”“应入尽入”等原则,依法保障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集中教育(中重度视力障碍和听力障碍儿童、少年分别到浙江省盲人学校、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少年到平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个别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根据温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依法依规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各学区要充分发挥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辐射作用,加大薄弱学校改造扶持力度,努力培育新优质学校,积极有效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各学区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少年儿童的分布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规模及条件等,结合我县校网布局调整和新校投用等实际情况,全力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科学合理确定各学校施教区划分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探索多校统筹。

(三)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相关学校要组织好新生报名注册工作;报到的学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迁移(建立)电子学籍,对于未报到的学生,要了解原因,做好登记,并反馈至学区、乡镇,保障本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

五、招生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事关整个社会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为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成立平阳县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谢松青任组长,史小彩、宋天成、黄德钦、吴玉宇、郑兴、徐竖、林祖润、余思华、林国铁任副组长,陈焕回、董文起、刘伟军、陈孝榜、卓皓、许方备、郑路洁、张昌业、庄迁景、白文博、曹高兴、兰大潮、林天鹏、祝义亮、邱胜利、黄彩鹏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孝榜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彩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学区、相关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全局观念,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纪律,成立相应招生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本地、本学校招生工作。

(二)严肃招生纪律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本施教区和由县教育局、学区统筹及特殊群体入学等安排入学的学生;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录取平台外自行录取学生;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初中学校通过任何渠道、任何平台,以任何形式获取小学段学生的个人信息;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减免学费”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依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所谓“择校费”“意向金”;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严禁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严禁未经批准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小初衔接班、体验营等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招生或提前教学;严禁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人为劝退学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格落实《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须严肃问责,对违规招录的学生须全部清退,对有关学校及负责人依规依纪处理。

2.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创新班等重点班。所有报到注册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实行常态平行编班,有条件的初中学校可以根据省、市、县深化课程改革精神与要求开展基础性课程分层走班教学试点工作。凡未实行常态编班的学校,一经查实,学校当年度发展性评价等第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

(三)完善配套制度

1.推行“长幼随学”服务举措。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摇号录取时,若其中一位被录取,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所学校,并相应追加计划录取。符合入学、转学条件前提下,为多孩家庭提供“长幼随学”服务。

2.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区和各义务段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控辍保学工作小组,认真摸清适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对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排摸、联控联保,积极对接属地乡镇及社区开展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并填写控辍保学工作手册,做好控辍保学留痕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确保“零失学”。各学区要建立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延缓入学申请备案制度。

3.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学校、学生、家长充分认识招生办法对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招生前,各地要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施教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所需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招生信息通过教育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与监督电话。招收数量以及新生名单等招生结果,要通过校内宣传窗、告示栏、校园网等途径予以公布。

4.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督查奖惩制度。县教育局对各学区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督查,一旦发现违规招生,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学区及公办学校不作为、治理不力或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问责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取消政府经费补助、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要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信息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的入学资格,并纳入招生非诚信名单管理,不再参与公办学校统筹录取,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婚育、产权、社保、水电费发票等证明的,将依法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平阳县教育局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教〔2026〕121号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