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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对所属名下无营运车辆等不具备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表)。公示期60日,如需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请在公示期内投入运营车辆,公示期满后仍无实际车辆的业户将按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公示的内容,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政务服务科反映。个人反映意见须署名并附联系电话,单位反映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 政务服务科联系地址:平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110办公室),邮编:325400,联系电话:0577-63735006。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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